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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娄高速公路第三合同段1#、2#钢筋加工、运输及加工场建设劳务资格预审公告补遗
各潜(略):
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须知第2.2.2条的规定:在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人发出该补遗公告。该补遗公告是对采购文件的部分内容的修改或补充,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采购文件同等的效力。供应商应与资格预审文件共同阅读,如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略)。
关于资格预审公告中2.3款、5.1款、6.1款及附件一、(略)
原采购公告第2.3款: 2.3工期要求:预计具备生产能力的日期为**** 年 4月 30日,正式加工供应钢筋日期为 ****年 5 月 10日,加工供应计划总工期24个月(以项目部通知为准)”修改为:
“工期要求:预计具备生产能(略)年 4月 30日,正式加工供应钢筋日期为 ****年 5 月 10日,加工供应计(略)(以监理实际要求为准)。”
原采购公告第5.1款:“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申请人于 **** 年4月2日至**** 年4月8日(工作日),每日上午 8:30 时至 11:30 时,下午 14:40 时至17:20 时(**时间,下同)”修改为: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申请人于 (略)工作日),每日上午 8:30 时至 11:30 时,下午 14:40 时至17:20 时(**时间,下同)。”
原采购公告第6.1款:“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4月14日 11 时 00分 (**时间),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于当日 9 时 00 分至 11 时 00 分(**时间)前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至(略)(详细地址:**省**市零陵区南津北路155号201室)。”
修改为: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4月19日 11 时 00分 (**时间),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于当日 9 时 00 分至 11 时 00 分(**时间)前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至(略)(详细地址:**省**市零陵区南津北路155号201室)。”
原附件(略):
附录 1资格预审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 |
附录 2资(略)(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
附录3 资格预审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
五 年内,具有 1 个满足以下条件的类似**(或改扩建)高速公路 施工业绩: 在 1 个合同(略)。 |
1、上表中的业绩要求后附施工合同复印件。
附录 4资格预审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信用良好,未发生过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或影响企业声誉的诉讼、仲裁或上访等事件。 |
附录 5资格预审条件(其他管理和技术(略))①
(1)1#、2#钢筋加工场拟投入人员最低配备表
序号 | 担任职务 | 数量 | 职责 | 任职要求 |
1 | 钢筋加工场负责人 | 2 | 负责总体协调 | 具有钢筋加工场管理工作经验 |
2 | 技术主管 | 2 | 负责技术工作 | |
3 | 生产主管 | 4 | 负责生产安排、调度 | |
4 | 安全员 | 2 | 巡视钢筋加工场的安全事项 | |
5 | 资料员 | 2 | 负责现场记录、资料编制 | |
6 | 试验员 | 4 | 负责配合甲方试验工作 | |
7 | 电工 | 2 | 负责钢筋加工场(略) | 有电工证 |
8 | 电焊工 | 8 | 负责钢筋加工场焊接施工,保证焊接质量 | 有电焊工证 |
9 | 起重工 | 2 | 负责钢筋加工场吊装工作 | 有起重工证 |
10 | ||||
11 |
备注:申请人应在(略)。
附录 6资格预审条件(主要机械设备最低要求)
(1)1#、2#钢筋加工场拟投产设备最低配备表
序号 | 名称 | 规格及参数 | 数量 | 单位 | 新旧程度 | 备注 |
1 | 滚焊机 | 4 | 台 | |||
2 | 弯曲中心 | 4 | 台 | |||
3 | 锉粗套丝一条线 | 2 | 台 | |||
4 | 数控剪切生产线 | 2 | 台 | |||
5 | 弯箍机 | 2 | 台 | |||
6 | 盖梁(略) | 2 | 台 | |||
7 | 数控弯曲机 | 8 | 台 | |||
8 | 弯曲机 | 6 | 台 | |||
9 | 数控调直五联动(略) | 2 | 台 | |||
10 | 切断机 | 4 | 台 | |||
11 | 直螺纹过过滚丝机 | 2 | 台 | |||
12 | 圆弧切断机 | 4 | 台 | |||
13 | 电动(略) | 6 | 台 | |||
14 | 等离子切割弯弧机 | 4 | 台 | |||
15 | 电焊机 | 16 | 台 |
说明:1、本表(略),可根据自身需要增加设备,不得低于表中要求的设备数量。
2、上表中的机械设备必须为申请人自有,并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必须附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修改附件一资格审查条件为:
附录 1资格预审条件(资质(略))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 |
附录 2资格预审条件(财务(略))
财务要求 |
无 |
附录3 资格预审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
****年3月1日至****年3月1日,完成至少一项**高速公路钢筋集中加工劳务业绩。 |
注:后附中标通知(如有)、分包合同、结(略),并提供施工业绩查询方式(包括但(略))。
附录 4资格预审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信用良好,未发生过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或影响企业声誉的诉讼、仲裁或上访等事件。 |
附录 5 资格预审条件(1#、2#钢筋加工场拟投入人员最低配备表)
序号 | 担任职务 | 数量 | 职责 | 任职要求 |
1 | 钢筋加工场负责人 | 1 | 负责总体协调 | |
2 | 技术主管 | 1 | 负责(略) | |
3 | 生产主管 | 2 | 负责生产安排、调度 | |
4 | 安全员 | 2 | 巡视钢筋加工场的安全事项 | |
5 | 资料员 | 1 | 负责现场记(略) | |
6 | 试验员 | 1 | 负责配合甲方试验工作 | |
7 | 电工 | 1 | 负责钢筋加工场正常供电 | |
8 | 电焊工 | 8 | 负责钢筋加工场焊接施工,保证焊接质量 | |
9 | **(略) | 2 | 负责钢筋加工场**吊工作 | |
备注:申请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钢筋加工场负责人(略)
附录 6资格预审条件(1#、(略))
序号 | 名称 | 规格及参数 | 数量 | 单位 | 新旧程度 | 备注 |
1 | 滚焊机 | 2 | 台 | |||
2 | 弯曲中心 | 2 | 台 | |||
3 | 锉粗套丝一条线 | 1 | 台 | |||
4 | 数控剪切生产线 | 2 | 台 | |||
5 | 弯箍机 | 2 | 台 | |||
6 | 盖梁自动焊接机器人 | 1 | 台 | |||
7 | 数控弯曲机 | 3 | 台 | |||
8 | 弯曲机 | 4 | 台 | |||
9 | 数控调直五联动弯箍中心 | 2 | 台 | |||
10 | 切断机 | 4 | 台 | |||
11 | 直螺纹过过滚丝机 | 2 | 台 | |||
12 | 圆弧切断机 | 4 | 台 | |||
13 | 电动单梁起动机 | 2 | 台 | |||
14 | 等离子切割弯弧机 | 2 | 台 | |||
15 | 5t**吊 | 1 | 台 | |||
16 | 电焊机 | 14 | 台 |
说明:1、表由投标人自行填写规格型号、新旧程度,可根据自身需要增加设备,不得低于表中要(略)。
2、上表中的机械设备必须为申请人自有,并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必须附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原附件二资格审查办法:
资格(略)(合格制)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审查因素与审查标准 | |
2.1 | 初步审查标准 | (1) 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2) 资格预(略),字迹清晰可辨; (3) 资格预审申(略) 3.3.1 项规定; (4)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标段(类别)与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标段(类别)一致; (5) 申请(略)请人须知”第 3.2.2 项规定; (6)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3.3.2 项规 定; (7) 资格预审申请人如果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8)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 对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 |
2.2 | 详细审查标准 | (1) 申请人具备有效的营业(略)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 申请人的(略) 1.4.1 项规定; (3) 申请人的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4) 申请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5) 申请人(略) 1.4.1 项规定; (6)申请人的主要人员要求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条款号 | 审查因素与审查标准 | |
(7)申请人的机械设备要求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8)申请人不存在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申请人符合第二(略) 1.4.5 项规定;② (10)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略)人未同时(略) (11)在资格预审过程中申请人不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串通投标、弄虚作(略)和认定; (12)审查委员会要求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澄清或说明的,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符合本章正文第 3.3 款规定; | ||
3.2.3 | 详细审查 | 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申请人相(略): ①申请人之间(略) ②申请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申请人之间约定部分申请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申请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申请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申请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申请人(略): ②不同申请人委(略) ③不同申请人的(略) ④不同申请(略) ⑤不同(略) ⑥不同申请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申请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申请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申请人; ②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申请人泄露标底、评审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招标人授意申请人撤换、修改申请文件; ④招标人明示或(略) ⑤招标人与申请人为谋求特定申请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d.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e.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②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③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④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⑤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本次资格预(略)。凡符合本章第 2.1 款、第 2.2 款、第 3.2.2 项和第
3.2.3 项规定审查标(略)。
2.1 初步审查标准
初步审查标准:(略)
2.2 详细审查标准
详细审查标准:(略)
3.1 初步审查
3.1.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1.2 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3.2.3 项至第
3.2.8 项规定的有关(略),以便核验。
3.2 详细审查
3.2.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略)。
3.2.2 在详细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人的资质、业绩、主(略)请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申请人(略)。
3.2.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标段中有两家以上(含两家)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只能有一家单位通过资格预审。确定通过资格预审单位的原则(略)
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略)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3.4 不得否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情形
审查委员会不得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为由,否决申请人的(略)。
4.1 提交审查报告
审查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 条规定的程序对(略),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4.2 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 3 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修改为:
资格(略)(合格制)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审查因素与审查标准 | |
2.1 | 初步审查标准 | (6) 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7)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8)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签署、盖章情况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9)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标段(类别)与购买资格预(略)(类别)一致; (10)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3.2.3 项规定; (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3.3.2 项规定; (2) 资格预审申请人如果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符合第二章(略).4.2 项规定; (8)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 对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 |
2.2 | 详细审查标准 | (6) 申请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 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7) 申请人的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8) 申请人的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9) 申请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10) 申请人的信誉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6)申请人的主要人员要求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条款号 | 审查因素与审查标准 | |
(7)申请人的机械设备要求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8)申请人不存在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申请人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② (10)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申(略)段中申请资格预审; (11)在资格预审过程中申请人不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评审和认定; (12)审查委员会要求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澄清或说明的,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符合本章正文第 3.3 款规定; | ||
3.2.3 | 详细审查 | 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申请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申请人之间协商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申请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申请人之间约定部分申请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略) ⑤申请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申请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b. 有下(略),视为申请人相互(略): ②不同申请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申请人(略) ④不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申请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略): ①招标人在(略) ②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申请人泄露标底、评审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招标人授意申请人撤换、修改申请文件; ④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申请人为特定申请人中标提供方便; ⑤招标人与申请人为谋求特定申请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d.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e. 申请人有(略),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②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③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④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⑤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凡符合本章第 2.1 款、第 2.2 款、第 3.2.2 项和第
3.2.3 项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
6.1 初步(略)
初步审查标准:(略)
6.2 详细(略)
详细审查标准:(略)
7.1 初步审查
3.1.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1.2 审查委员会(略) 3.2.3 项至第
3.2.8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7.2 详细审查
3.2.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标段中有两家以上(含两家)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只能有一家单位通过资格预审。确定通过资格预审单位的原则(略)
3.2.3:(略)
3.2.4 招标人可以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与施工业绩证明资料做如下审查,申请人不得拒绝,否则作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1)按提供的联系方式进行调查,咨询申请人施工的项目部和**过的企业,或对其施工技术、以往业绩等进行答辩或询问,了解其施工质量、履约能力和管控水平等情况;(2)调查申请人企业负责人和授权负责人的个人业绩、行业评价和个人信用情况,要求其提供本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http://(略)org.cn/)的征信记录。
7.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略)。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7.4 不得否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情形
审查委员会不得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为由,否决申请(略)。
8.1 提交(略)
审查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 条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8.2 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 3 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略)。
采购文件中相关内容以本补遗书为准,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各潜在响应人如对以上补遗公告有异议,请按采购文件采购须知2.2.1条规定向采购人提出。
采购人:(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