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略)
供应商:(略)
地址:(略)
授权代表:沈永涛 职务:/ 联系电话:(略)
被质疑人1:(略)
被质疑人2:(略)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采购文件的质疑由(略)负责答复。供应商(略)因认为“(略)****年乡镇垃圾车采购项目(****)”项目的政府采购程序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损害了众投标人的权益,于****年4月9日向我公司递交书面质疑,我公司于****年4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略)
经审查:
我公司收到贵公司提交的质疑文件后,经认真阅读质疑单位的质疑事项及请求,经转发采购单位,由采购人(略):
质疑事项:(略)
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略)
质疑答复:
我公司不采纳此建议,理由: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略)),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略)。本项目更正的内容并未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并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此项目的采购(略)。故,该项目递(略)。
2、质疑人(略),原采购文件中第七章评标办法4.3.2综合评分明细表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1% 投标产品中属于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范围的,则每有一(略)的得0.5分,非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无线局域网产品的不得分。本项最多得1分。更正为: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2% 投标产品中属于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范围的,则每有一项为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或者无线局域网产品的得1分,非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无线局域网产品的不得分。本项最多得2分。更正前提供1个产品得0.5分,本项最多得1分,更正后提供1个产品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最多提(略),虽然该项分(略),但需提供产品最终的基数并没有发生变化,都是最多提供2个。该项分数变化而提供2个产品的基数未发生变化并不会影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制作。故,质疑人所称“原计划不准备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现不得已要重新准备相应可以得分的证书和重新制作投标文件”的情形属于投标人自身原因,不存在投标(略)。
3、我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9号)相关(略)见》(财库〔****〕366号)(详见后附的:附件一、附件二(略))的文件对本项目采购内容进行了核实,招标文件中采购内容压缩式垃圾车、自装卸式垃圾车的技术参数要求并未涉及到综合评分明细表中:节能、环(略),所以不存在质疑人所说的更正公告综合评分表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由之前1分更正为2分后会影响投标人重新制作投标文件这一说法。故,招标文件不存在质疑人所称更正为2分后,质疑人能够提供节能环境产品或无线局域网得分的情形(招标文件(略))。评分表中设置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分数完全是为了落实政府节能、环保及无线局(略),不满足则不得分,而不会废标。
综上所述,贵公司应当对招标文件内容详细并认真的阅读、理解,对政府采购的政策完全了解、熟悉,我公司认为《质疑函》中针对质疑事项提供的事实依据理由不足,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略)(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略),现答复如下:
质疑人(略)认为“(略)****年乡镇垃圾车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程序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损害了众投标人的权益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
(略)
(略)
(详见后附的: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中内容详见附件文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