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中国华融广西分公司持有的北海冠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2户债权 | |||||||
项目编号 | BBWCQJY18-446 | 转让底价 | 人民币28(略)万元 | |||||
登载网站 | (略)com | 交易保证金 | 人民币560万元 | |||||
标的所在地区 | 北海市 | 标的(略) | 农业、贸易等 | |||||
信息披露(报名)时间 | 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3月7日17:(略) | |||||||
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时间 | 自由报价时间:2019年3月5日-2019年3月7日17:(略) 限时报价周期:(略)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终止挂牌。 | |||||||
一、转让方承诺 | ||||||||
我方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 交易所 )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由交易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㈠本次债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债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㈡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略) ㈢我方所(略),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㈣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略),如违反上述承诺(略),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二、标的基本情况 | ||||||||
本次转让标的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拥有北海冠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2户债权资产,截至交易基准日2018年9月(略)日,债权总额共计约48,(略)4,807.73元,其中本金约46,695,532.26元,利息约1,(略)9,275.47元(具体债权金额以合同、协议约定及人民银行的规定,法院判决等为准)。 抵押物描述: 1、北海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北海市东规五路5号 恒华新城 项目,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略)20平方米,以及在建工程339套房屋,其中商铺2套,住宅337套; (略)平方米商铺; 3、陈海、许春燕、陈冠成持有的北海冠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计16(略)万元人民币股权以及陈冠宏、陈海持有的北海泰宏商贸有限公司合计1592万元人民币股权。 注:以上资产按现状转让,相关过户手续由受让人自行办理,因受让上述资产产生的一切税费由受让人承担。 | ||||||||
三、交易规定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万元) | 人民币28(略)万元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有购买本项目(略) 2.(略)介机构等关联人;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能够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 4.不接受联合受让; 5.法律法规(略)。 | |||||||
成交手续 | 成交签约 | 竞价成交,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当日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受让方应于2(略)。 | ||||||
成交价款及服务费 | 支付方式:(略) 支付期限: 1.成交价款扣除交易保证金后的成交余款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有关约定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交易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生效,受让方无违约情形且交易所足额收取受让方应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后2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将全额保证金作为成交价款一次性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帐户。 3.买受人须在竞价结束当日与乙方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于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交易服务费足额缴纳至乙方E交易系统指定的银行账户。 | |||||||
标的交割 | 受让方付清交(略),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债权转让、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产权变更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 |||||||
四、交易指南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报价方式:(略) 自由报价时间: 2019年3月5日-2019年3月7日17:(略) 限时报价周期:(略) 竞价阶梯:(略) | ||||||
意向受让登记 | 意向受让登记手续 | ㈠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 ㈡报名手续 意向受让方需报名截止日17时之前自行登录交易所网站((略)com),点击本项目对应的 报名 键进入登录界面进行会员注册、报名,报名时须自行下载、填写后上传《受让登记与承诺书》、交易须知、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报名材料的拍照件或扫描件,并将意向保证金缴到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不计利息)。 意向受让资格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意向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交易所将以短信方式向竞买人发送竞价登录账号和密码,竞买人按照短信通知的时间自行登录E交易报价系统进行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买受人。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受让方其(略) 报名须提交如下材料: 1.填写《受让登记与承诺书》、交易须知;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法定(略)(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非法人组织:(略) (3)自然人:(略)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风险提示书及回执原件(签字、盖章); 5.其它(略)。 备注:以上标明提供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公章(法人、非法人组织)或签(略)(自然人)。 ㈢注意事项 1.意向受让(略),填写完成后加盖公章(法人、非法人组织)或签字按手印(自然人)。 2.在报名环节将填写完成的《受让登记与承诺书》及其他报名材料扫描(或拍照)并上传至E交易系统供交易所审核。成交后,买受人凭上述纸质材料前往交易所办理成交签约手续。 3.意向受让方缴纳(略),未以该(略)。 4.E交易系统推送的每项资金账户为对应该项资金的专款专户,该账户不做其他项目及其他用途使用,意向受让方须将每项资金缴入对应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 ||||||
交易保证金 及其相关规定 | ㈠ 与本项目需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伍佰陆拾万元整(¥5,6(略),(略)0.(略)),需在信息披露期满前缴到交易所账户。 ㈡意向受让方(或竞买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约,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或竞买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及取消竞买人的意向受让(或竞买)资格(包括已取得的最终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或竞买人)将承担违约所造成的所有经济及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资料致使交易(竞价)无效; 2.竞买人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它竞买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适用于网络竞价交易); 3.受让(竞价)成功后未按时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文件,或故意拖延(超过约定时间10天)不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4.受让(竞价)成功后未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或交易服务费; 5.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6.扰乱竞价秩序,使竞价活动无法进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㈢竞价成交且不存在违约情形的,竞买人将交易服务费足额付清且《资产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其已交纳的交(略)。 ㈣未成交者的交易保证金将全额无息返还。 | |||||||
风险披露 | 1.受让方受让标的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公告(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略)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2)《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关于印发规定的通知》(银发[(略)相关规定。 2.在受让方受让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在受让方受让后,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略)。 4.在受(略),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合同附件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5.可能存(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挂牌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挂牌标的(略) (3)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4)涉诉标的债权可(略) (5)挂牌标的(略)。 (6)挂牌标的债权已在转让日前从法院实现了部分回收款项,该部分回收款项已由转让方作为债权处置费用冲抵部分债权,该部分回收款项无法在转让后作为受让人的受偿款项。 6.意向受让方如受让转让标的则必须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标的债权中可能存在的能够追究银行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 7.意向受让方如受让转让标的则必须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标的债权中存在的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 8.可能存在着挂牌期内转让方提前终止挂牌撤回转让的情形。 9.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不再就挂牌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的披露和说明承担任何责任,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10.在挂牌期间以及成交后至债权转让日期间,拟转让债权产生的新的瑕疵和风险,一并由受让方(略)。受让方不得以拟转让债权在挂牌期间以及竞价成交(略)权转让价款。 11.拟转让资(略),受让方应承继所有委托代理关系。 12.从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转让方采(略),若产生费用,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方垫付的自转让基准日之后的相关费用。 13.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可能已被其他案件当事人申请法院查封。 | |||||||
风险提示及其他事项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交易须知等 五、(略)中的有关材料,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参与交易(报名)(略)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风险提示书及回执.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