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6-02
委托单位 : ****
法定代表人:祁志龙
地 址:**市**区体育路21号
受委托单位:黄****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胡建霞
地 址:**市**区体育路21号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行政处罚法》《**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文物保护法》《体育法》《旅游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全民健身条例》《**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黄****执法大队行使有关行政监督执法权。
一、委托行政监督执法范围和职责
(一)范围:依据《关于明确**区广播影视行政权力事项职责边界范围的回复意见》中提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支队****大队有关事宜的通知》(黄机编[2014]36号)《**市****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黄机编〔2019〕57号)中关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权责划分界定标准,黄****执法大队监管管辖区域为路口镇、堵城镇、陈策楼镇、陶店乡、****开发区。
(二)职责:按照常态化防控检查评估要求对辖区内文旅体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复工复产验收,引导企业依法有序复工复产、筑牢公共卫生安全法治防线,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文旅体市场扫黑除恶、禁毒专项行动,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依法查处打击“假新闻媒体、假记者、假记者站”等“三假”活动;开展全民健身宣传、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现状调查;依法查处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开展文物安全巡查、检查,协助查处涉及文物保护的违法案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整治行动,强化青少年法治宣传意识;依法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依法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旅行社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饭店、旅游景区等旅游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对游泳等高危体育项目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确保区域文物和革命遗址遗迹安全,加强执法监管、巡查力度;处理本级信访案件;承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委托依据及执法权限
(一)委托依据:《中华入民**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70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委托行政执法权限:
1.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2.违法行为制止权。在进行动态巡查、现场检查或其他执法活动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违反国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的,有权制止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3.行政处罚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三、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三)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委托。
四、受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二)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三)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权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罚适当。
(五)受委托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完整归档。
五、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