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万吨酱香系列酒技改32栋制酒生产房起重机采购安装(二次)澄清回复
各潜在投标人:我公司针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1、“投标人须知”第 21 条“付款方式”中的第(4)项,招标文件内容为:“本项目付款时设备部分乙方须开具税率为 13%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安装部分(安装部分指的是起重机本体的安装,轨道、滑触线、安全绳等所有辅材的采购及安装)乙方须开具税率为 9%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相关税率调整,按照调整后的税率执行,并调整合同金额)。” 对于招标文件中的设备部分和安装部分内容上的划分,是否可按以下形式理解,请确认: 序号名称所属部分税率备注1设备本体设备部分13%仅起重机本体2设备本体安装安装部分9%仅起重机本体安装3轨道安装部分9%含轨道安装材料及安装4滑触线安装部分9%含滑触线安装材料及安装5安全绳等所有辅材安装部分9%含安全绳安装材料及安装回复:安装部分指的是起重机本体的安装,轨道、滑触线、安全绳等所有辅材的采购及安装。2、对于设备运输的税率是纳入设备部分(13%)还是安装部分(9%)?回复:设备运输为设备本体内容,税率纳入设备部分(13%)。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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