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6-23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阜****银行托管服务项目
三、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6月11日
四、答疑内容:
疑问一、评分标准-存款利率-结构性存款,是否可以将:现有存量的结构性存款纳入到“近3个月”的评定范围。
答:“评分标准-存款利率-结构性存款”包含:近3个月(2021年3月、4月、5月)内有效的(包含之前发行的在近3个月内有效的及近3个月内发行的),但结构性存款的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
五、质疑内容:
质疑事项一、评分标准-存款利率-结构性存款
事实依据:结构性存款完全按照理财标准销售,目前主要为各金融机构已经纳入存款口径的“代客理财”,即属于理财产品。自“资管新规”实施以来,国家****银行一般在逐步压降和清理现有结构性存款,****银行银行已经逐步不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然而本次招标文件单独列举结构性存款作为一项评比,具有严重的排他性,不符合招标法要求。
法律依据:
1、《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75条;
http://m.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636142 page=1
2、《****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http://www.****.cn/xinwen/2019-10/18/content_****092.htm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将原评分标准中的存款利率第二节“按结构性存款利率由高到低名次排序(结构性存款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第1名10分、第2名8分,第3名6分,第4名4分,第5名及以下为0 分。”修改为“按银行理财或结构性存款利率由高到低名次排序(期限不超过6个月),第1名10分、第2名8分,第3名6分,第4名4分,第5名及以下为0 分。”
答:《关****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商业银行完全可以在取得监管机构要求的资格条件后自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
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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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质疑函
2.询问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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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