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N20505(别克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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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N20505(别克轿车) |
交通运输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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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万元 人民币 |
10 |
2021-06-25 |
网络竞价 |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交易中心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 2.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公告期****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为准)。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资产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予以没收。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资产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将保证金通过汇款、转账方式****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以到账为准),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2.2本项目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2.3****中心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391********0117310 开 户 行:**银行**中环支行 3. ****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参加交易的,由转让方和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按照****,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4.受让方****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4.1本项目有关交易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4.2****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394********688****010001 开 户 行:****营业部 5.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标的资产意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交易中心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6.意向受让方承诺遵守如被确认为受让方,按照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签署交易合同。 7.转让方可根据受让方要求向受让方指定第三方进行过户,自受让方提供新车主(受让方指定第三方)身份证复印件给转让方用于办理车辆解编和开具增值税发票手续之日起,因受让方或受让方指定第三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提交过户材料等),若未能在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过户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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