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1-07-08 17:55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人:****
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8栋15层1号
委托代理人:周玮
联系电话:191****9667
二、被质疑人基本情况:
被质疑人1:******公司
地址:**市**区科华北路58号C栋12楼18、19号
法定代表人:奉友珠
被质疑人2:******公司
地址:**市**区二环**一段13号2层218号
法定代表人:颜德华
****公司:****
地址:****市**区****基地T区28栋13层2号
联系人:汪女士
联系电话:028-****1090
我公司于2021年7月6日收到****通过现场递交的“****“暖心工程”教学康复仪器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认为本次采购项目****公司的合法权益、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规虚假行为围标串标行为,破坏了合法公平竞标的环境,我公司依法予以受理并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公司和******公司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政府釆购活动的行为、围标、串标行为。
事实依据:
我公司通过权威平台对******公司和******公司****公司法人在2020-11-19和2018-08-27 一****公司为:******公司和**一米****公司,****公司的法人和监事均为******公司法人:奉友珠和******公司法人:颜德华共同持股管理,****公司电话都和******公司相同为:028-****7337;******公司和******公司两家公司又于2021年6月25日一起参加了**县特殊 教育学校“暖心工程”教学康复仪器设备釆购项目,并获得本项目第一成交候选人和第二成交候选人;以上证明材料后附。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政府釆购活动。
根据《****政府釆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与釆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釆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谋取中标、成交的将被处以釆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釆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质疑答复:
****公司质疑事项,我公司已向******公司、******公司发出质疑答复通知,****公司出具相关证明,现做出以下答复:
******公司,单位注册地址为:**市**区科华北路58号C栋12楼18、19号,法定代表人:奉友珠,在******公司不曾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控股关系,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七条 所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公司,单位注册地址为:**市**区二环**一段13号2层218号,法定代表人:颜德华,在******公司未曾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控股关系,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七条 所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公司和******公司****公司法人在2020-11-19和2018-08-27一****公司为:******公司和**一米****公司,****公司的法人和监事均为******公司法人:奉友珠和******公司法人:颜德华共同持股管理。但是**一米****公司和******公司并未参与本采购项目。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政府采购活动之规定,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公司上述质疑事项,我公司已答复,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
2021年7月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