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1-08-13 17:41
质疑答复
供应商:****
地址:**市**区景贤街
邮政编码:620010
联系人:刘俊飞
联系电话:176****4556
****因认为****2021年刑事技术检验耗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我公司提出书面质疑。
我公司于2021年8月3日收到****(以下简称“泊程公司”)发出的第二份质疑书。由于质疑函资料不齐全,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之规定,我公司于2021年8月3下午联系质疑人须补充相关资料,并通过快递****公司发出了《关于****提出的质疑需提交的补充说明的函》,该函明确要求质疑人须补充说明质疑本项目采购活动中的具体哪一个环节,并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公司的授权委托人刘俊飞于2021年8月4日10:44分已签收该快递。
2021年8月4日至8月11日期间,我公司多次****公司****公司提交补充材料,均未得到回复。我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下午17:58****公司提供的报名邮箱发了告知书,告知其质疑期限已到,我公司将按照相****公司的第二份质疑进行答复。截止质疑答复期满,我公司仍未收到质疑人任何形式的相关补充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和“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在质疑书中未明确其质疑的具体环节,也并未提交任何形式的补充资料,无法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综上所述,本公司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答复如下:
质疑不成立。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采购代理机构:****
2021年8月1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