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秭归县供电公司部分资产(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水电站资产)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详见《资产转让清单》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详见《资产转让清单》 |
土地性质 | 划拨 | 房屋规划用途 | 工业 |
资产类别 | 机械设备 | 名称 | 详见《资产转让清单》 |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略) | 否 | |||||||||||
重要信息披露 | 1.评估报告第七章特别事项说明: (1)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36号),自****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被评估单位进行资产购置、建设时,增值税可以抵扣,故本次资产的评估值不含增值税。 | |||||||||||
其他披露内容 | (略)万元,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5%。如产生竞价,增值部分的4.(略)%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部分的6.(略)%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部分的(略)%开具税率为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入评估范围的土地共15宗,使用权类型均为划拨。土地转让过程中涉及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一切费用都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受让方交纳土地出让金、获相应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出让手续后,土地转让生效。 4.所有意向受让方必须到标的现场进行踏勘。意向受让方需遵守《现场踏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统一组织进行踏勘。踏勘后与转让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转让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国网湖北(略) | ||
注册地(住所) | 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21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略)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
交易条件(略)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于挂牌公告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支付交易保证金****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完成上述事项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网络竞价成交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自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本次产权标的的规格型号、数量、品质、状况及瑕疵均以现状为准,《资产转让清单》仅供参考。产权标的严格以现状进行交易,转让方不保证产权标的的规格型号、数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产权标的信息披露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并对产权标的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产权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产权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未查阅相关资料、未勘察产权标的、《资产转让清单》与产权标的现状不符、不了解产权标的规格型号、数量、品质、状况及瑕疵为由,向转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承担任何责任。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标的,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该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成为竞买人,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全部保证金,先用于支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各方服务机构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未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竞价过程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②未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或土地管理等政府部门未批准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6.意向受让方应书面承诺: (1)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汇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2)受让方应在产权标的权属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产权标的现场与转让方进行产权标的移交,并签订《资产移交确认书》。转、受让双方签订《资产移交确认书》即完成产权标的移交工作。自产权标的移交完成之日起,产权标的的保养、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现场管理、毁损、灭失等责任、风险与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本方已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了解并接受转让方所披露转让标的规格型号、数量、品质、状况、瑕疵等一切内容。已认真考虑了受让标的资产涉及的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本次转让标的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品质、状况及瑕疵均以现状为准,《资产转让清单》仅供参考。标的资产严格以现状进行交易,转让方不保证标的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品质等。 (5)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 (6)本方已知悉标的资产涉及15宗土地,使用权类型均为划拨。土地转让过程中涉及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一切费用都由本方承担,转让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本方交纳土地出让金、获相应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出让手续后,土地转让生效。 (7)如因本方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在交易凭证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毕产权标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本方应按照成交金额的30%赔偿对转让方造成的损失,并同意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产权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8)本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标的资产信息披露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并对标的资产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受让方后不以未查阅相关资料、未勘察标的资产、《资产转让清单》与标的资产现状不符、不了解标的资产规格型号、数量、品质、状况及瑕疵为由,向转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承担任何责任。 7.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本项目所公示的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挂牌附件所列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转让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略)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 20(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间(10: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展示地点 | 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21号 |
联系人 | 李女士 |
联系电话 | (略) |
附件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资产转让清单.pdf | ||||
2 | 现场踏勘管理办法(秭归).pdf |
资产转让清单 (1).pdf
现场踏勘管理办法(秭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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