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呼和浩特—北海国家高速公路(G59)广西荔浦至玉林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函(桂水审批〔2021〕82号)
****水利厅关于**—**国家高速公路(G59)****至**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函(桂水审批〔2021〕82号)
2021-09-15 09:45
******公司:
我厅于2021年8月31****公司提出的**—**国家高速公路(G59)****至**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项目代码:****)审批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基本同意该项目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弃渣场选址。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
二、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三、其它仍按桂水水保函〔2017〕39号文件要求开展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附件:《**壮****监测站关于报送**—**国家高速公路(G59)****至**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的报告》(桂水保监审〔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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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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