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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略)监督管理局文件
关于印发《黄山市(略)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略)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和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黄山市(略)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向我局市场监督科反映,以便改进和完善。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黄山市(略)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略)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维护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和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包括属地(略)代理机构和外来(略)代理机构。属地(略)代理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注册地在黄山市及所属区县的(略)代理机构;外来(略)代理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范围的(略)代理机构。
第三条 黄山市(略)监督管理局负责(略)代理机构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四条 凡在黄山市(略)交易中心从事建设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的(略)代理机构,均应按照本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第五条 属地(略)代理机构的登记备案。
(一)登记备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甲级、乙级或暂定级);具有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甲级、乙级);
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关设备;
4、具有符合规定的在职从业人员;
5、其它条件。
(二)填写《黄山市属地(略)代理机构年度备案申请表》(见附表1)和《黄山市(略)代理机构备案审查审批表》(见附表4)。
(三)经过黄山市(略)管理局审查批准,取得在黄山市(略)代理服务资格。
第六条 外来(略)代理机构备案分为年度备案
年度备案采用一年一备案的方式,黄山市(略)监督管理局受理外来(略)代理机构年度备案申请,符合条件的发给《黄山市外来(略)代理机构年度备案证明》,(略)范围为《(略)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略)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
单项备案采用一事一备案的方式,外来(略)代理机构应当在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之前按照本规定向黄山市(略)监督管理局申请单项备案,(略)范围为(略)代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合同终止后备案自动失效。
采用单项备案的外来(略)代理机构在黄山市(略)交易中心承接(略)代理业务,应当取得建设单位发出的书面邀请。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略)机构可以申请年度备案: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略)(甲级、乙级);
(三)在本市具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以及相应的办公设施(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租赁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办公设备台账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授权在我市业务负责的负责人为本企业的在职人员,并已取得公司法人授权。技术负责人为在本企业注册的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技术负责人为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略)
(五)具有3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经济技术人员,至少具有1 名以上在本企业注册的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略)人员。
(六)本次申(略),诚信(略)
第八条 外来(略)代理机构申请年度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黄山市外来(略)代理机构年度备案申请表》(见附表2)和《黄山市(略)代理机构备案审查审批表》(见附表4);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招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副本;
(四)在黄山市从事业务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经济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五)诚信(略)(外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省企业由当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以上材料按照A4规格装订成册,并提交原件审核,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备案。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略)代理机构可以申请单项备案: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略)的《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三)具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或参加投标的书面邀请函件;
(四)派驻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为在本企业注册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
(五)本次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
第十条 外来(略)代理机构申请单项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黄山市外来(略)代理机构单项备案申请表》(见附表3)和《黄山市(略)代理机构备案审查审批表》(见附表4);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工程招标代理(采购)资格证书》副本;
(四)建设、采购单位发出的的书面邀请(采用直接发包方式发包的招标代理项目)或中标通知书(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招标代理项目);
(五)派驻的项目(略)
(六)派驻的项目负责人以及经济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七)诚信证明资料(外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省企业由当地(略))。
以上材料按照A4规格装订成册,并提交原件审核,留存复印件(加盖(略))备案。
第十一条 黄山市(略)监督管理局对申请年度备案的外来(略)代理机构,将在受理截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申请单项备案的外来(略)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黄山市招投标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外来(略)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自行为认定之日起的一年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已经办理备案的予以取消。
(一) 在黄山市区县从事(略)代理活动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 代理机构存在不良行为,被诚(略)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备案的;
(四)拒绝接受(略)监督管理部门正常管理的;
(五)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略)代理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黄山市(略)管理局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省重点工程,利用外国政府、国外银行贷款资金建设的重点工程,国家、省、银行对代理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但必须到黄山市(略)管理局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黄山市(略)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