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青溪镇供气资产转让项目 |
**县青溪镇供气资产转让项目 | |||||
**** | 挂牌价格(万元)870.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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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 首次挂牌起始日期:2021-08-11 |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2021-10-11 |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不涉及 |
青溪配气站机器设备、 配气站办公设施、构筑物、土地使用权、青溪镇**天然气管网资产。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详见《资产处置明细表》。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官网(www.****.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 最小加价幅度 、 保留价 等参数,****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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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56 | ||||||||||||||||||||||||||||||||||||||||||||||||||||||||||
一次性 | ||||||||||||||||||||||||||||||||||||||||||||||||||||||||||
一、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当按照成交金额分档计算累计求和即:500万以下(含500)部分按5%、超过500至1000(含1000)部分按3%、超过1000万至5000万(含5000万)部分按2%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二、受让方须于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三、本次交易通过******分所专用帐户结算。 | ||||||||||||||||||||||||||||||||||||||||||||||||||||||||||
一、符合《****建设厅关于******公司等25家燃气经营企业管道供气区域确定的公告》中确定的对**县青溪镇有限天然气供气资质的企业法人;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三、不接受失信被执行企业法人报名受让; 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1、转让标的详见《资产处置明细表》,按标的现状进行转让。 2、转让方已对标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不表明对标的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转让方联系人青虹伶,电话0839-****108。如意向受让方在******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和进行资产交接。 3、本次转让标的为天然气输气管网,不可拆除。受让方受让成功后须继续保持供气,确保区域内的居民用气。 4、转、受双方须于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受双方办理完毕交易标的移交。 5、本次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由转、受双方共同办理申报、备案等事项。 6、转让标的如涉及过户手续办理,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转让方协助。本次交易涉及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7、******分所在确认收到生效的《产权交易合同》,应结算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受让方交易服务费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8、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等文件。
特别事项说明:
1.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特殊说明: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情况说明》,2011年,****公司****政府及相关部门,青溪配气站最终选址于东桥村一组,选址紧靠青竹江。****发改局备案审批(备案 号:510********290030),****住建局出具了该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和规划用地红线图,总用地面积7144.85㎡(约合10.7亩),配气站用地3582.64㎡(约合5.4亩),预留加气站用地2524.76㎡(约合3.8亩),代征道路用地1037.45㎡(约合1.5亩)。2011年7月,办理该宗地土地预审意见,但土地征用手续尚未办理。本项目仅办理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及用地红线图,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青溪配气站所占宗地面积5.4亩,土地出让手续未办理,该地块用地性质为公用设施用地。2016年1月,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管理部门优化规划方案,调整了配气站用地红线,配气站用地面积由原5.4亩调整为4.6亩,并出具规划用地红线图,加气站预留用地面积不变。青溪预留用地为加气站用地,预留面积3.79亩,土地出让手续未办理,该地块用地性质为商服用地。2016年,公司与**县相关部门协商土地手续问题,****国土局要求两宗土地手续同时办理。2016年5月,****工程部向经理办公会汇报了该情况,因考虑到商服用地价格高,建设加气站的时机和条件均不成熟且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问题未解决,结合**县国土部门要求,****公司决定延迟办理两宗地出让手续。 2017年6月,青溪镇创建****公司对加气站预留用地进行整改。公司工程部积极与**县规划部门接洽,被要求配气站和加气站预留用地规划手续及国土手续必须分开办理,配气站用地性质为公用工程用地,加气站用地性质为商服用地,商服用地价格高于公用工程用地价格。并告知如果要办理加气站用地规划手续,规划部门可以出具红线图,但三年内必须开工建设,否则政府有权无偿回收土地,且对用地范围内的投资不予赔偿。2017年7月,****工程部再次将该项目用地情况向上级单位报告,鉴于在青溪镇建设加气站的时机和条件均不成熟,****公司将加气****县政府并协商退回方式,青溪配气站土地按调整后的规划办理用地手续。****公司正处于转企改制阶段,按国资委“三个冻结”要求停止进行较大规模投资,因此是否进行后续建设,****公司决定待转企改制后再进行决定。转企改****公司决定对该项目资产进行处置。 综上所述,青溪配气站所占宗地及预留用地无出让手续,亦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无法作为法定意义的资产-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本次评估根据资产权益状况、实际情况,评估值以账面值(原始投入成本)为依据,按清查、核实后的金额作为评估值列示。 2.关于**天然气管网:委托方提供了管网的工程竣工结算单,无管网施工图纸,有管线CAD平面图,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CAD平面线路图以及现场道路长度对供气管网进行确认、核实,经现场调查了解,该管网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管网长度、规格型号与《竣工结算单》、《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符合。 3.本次评估为单项资产评估,评估结果为含税价格。 4.根据《**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从事管道燃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经营的企业,****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然而青溪配气站所在的供气区域已划给“******公司”,此种情况符合条例中第二十条规定:既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管理部门应当**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评估结果,组织特许经营者以购买等方式给予原经营者合理补偿。因此委托方即无法继续在青溪镇片区供气,需对本报告评估对象进行公开挂牌转让,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燃气特许经营权授权地域范围对评估对象使用的影响。 | ||||||||||||||||||||||||||||||||||||||||||||||||||||||||||
不参与 | ||||||||||||||||||||||||||||||||||||||||||||||||||||||||||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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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16:00:00 |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分所 | ||||||||||||||||||||||||||||||||||||||||||||||||||||||||||
****分行 | ||||||||||||||||||||||||||||||||||||||||||||||||||||||||||
811********00549466 |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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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动态报价 |
向庆玲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139****5505 |
晏寻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028-****3311 |
总则 第一条 ****(以下简称 本所 )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所官网(www.****.com)及第四产权(www.****.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所按照《****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以下简称 西南联交所 )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