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
二、采购名称:网络案件取证服务项目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9.6万元人民币
四、采购项目说明
配合采购人,根据文化市场执法行动部署,对网络演出、网络表演、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网络视听、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网络文化市场经营业态,提供网络案件取证服务,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协助形成可落地查办的案件。时间为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1.工作方式
为采购人提供基于执法取证系统服务,实现在线取证、固证、证据查看、证据管理等功能,并在必要时,提供电子证据出证服务。
2.工作内容
为采购人提供网络文化市场在线巡查取证系统使用账号,用于网页、手机以及电脑取证、固证,并提供执法文书配置和必要时出证服务,具体包括;
2.1静态取证。对疑似违法信息所在的网址网页自动进行取证,所获取证数据文件对接电子数据存证云平台进行哈希值存证。
2.2动态取证。当页面中含有动态信息,如视频、falsh、gif图片等,无法使用网页提取固定证据,通过电脑端屏幕录像操作进行证据固定。
2.3移动端取证。对手机、平板等移动设备的取证环境进行检测,对疑似违法信息通过截屏、录屏等功能进行取证,所获取证数据文件对接电子数据存证云平台进行哈希值存证。
2.4违规线索报告。每月向采购人提供3份违规案件线索报告。案件线索需符合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晰、管辖关系确定、确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的网络版权、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等执法办案标准。每月按上中下旬分别提供,全年共36份。每份报告应至少提供2宗符合办案要求的案件线索。
2.5案件司法鉴定。在采购周期内提供4宗重大网络文化市场案件司法鉴定报告。
3.其他要求
3.1供应商需建有成熟完善的网络文化市场巡查与取证系统,能自动、便捷实现网页、手机以及电脑端取证、固证。
3.2遇有出证任务,能在2小时内予以响应。
3.3供应商需具备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取证服务经验,为广****执法队伍提供电子数据取证、固证、出证培训。(实质性要求)
五、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一)采用单一来源的理由:
1.供应商应具备较强的取证服务能力与服务经验。2020年7月,****与****研究院(原****学院****研究所)、****签订战略**协议,**建立“****实验室”。三方分别发挥执法实践、学术研究、取证鉴定优势,已开展为期1年的执法取证服务**。****已开发建设网络文化市场取证服务系统,熟悉网络文化市场案件特点、规律、取证服务要求。
2.供应商应具备司法鉴定资质与科研研究优势。****具有电子数据取证技术服务司法鉴定资质,可取证、固证、出证服务。
3.服务商应具备较强的实时响应能力。****注册地位于**市**区,具备很强的取证服务实时响应能力,有助于高效便捷地固定证据。
(二)资格条件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投标时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六、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名称:****
地址:**省**市**区海滨路1121号
七、本公告期限(3个工作日)
自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其它供应商如对公示存在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反映。公示期间无异议,采购人将确定单一来源采购结果。
八、联系事项
采购人:****
地址:**市**区**西路140号**金融大厦13楼
联系人:戴先生
联系电话:020-****3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