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
标题: | ****数据安全建设项目合同公示 | ||||||||||||||||||||||||||||||||||||||||||||||||||||||||||||||||||||
内容: | **** 数据安全建设合同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本合同由下列当事人于2021 年 9 月 23 日在 ** 签订。
甲方: **** 法定地址: **省**市**区**街18号 法定代表人: 王瑞虎
乙方: **华众****公司 法定地址: **市人民路9号百脑汇数码港A栋12层31号 法定代表人:李淑玲
鉴于: 1. 甲方:****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 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甲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 乙方:**华众****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 ** 合法注册、****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乙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3. 乙方拥有合法销售本****政府许可、生产和/或使用许可和 或授权,对其所销售的标的物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和/或知识产权。乙方对本合同标的物的销售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 甲方拟购买乙方供应的本合同标的物,乙方予以同意。为此,本合同各方 当事人本着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原则,授权各自的代表按照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 第二条 合同标的、金额及付款方式 2.1合同标的:****数据安全建设项目 。 甲方所购买的网络设备如下,(具体参数见附件)
乙方运维服务时间为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内,乙方需提供系统的免费原厂升级及维保服务,乙方需提供7×24小时故障响应服务具体包括:维护期内提供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的咨询和支持服务。主要系统设备出现故障时,4小时内响应,在12小时内排除普通故障,24小时内排除较大故障,48小时内排除重大故障。 甲方提出的各种技术问题,乙方需在24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乙方提供多种灵活的热线服务的方式供客户选择,包括: 400电话支持:提供技术信息和诊断支持,并解决有关问题。 电话号码:4000 258 365 技术人员电话支持:提供技术信息和诊断支持,并解决有关问题。 廖茄波 199****4539 钟强 186****9272 乙方需在安装调试设备后,组织甲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使用培训,需提供每季度不少于1次现场巡检服务,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问题或故障隐患,保证设备的稳定运行,当系统软件需要更新或升级时,将协同甲方确定升级的可行性,并制定相关的升级、回退及应急方案。乙方针对本合同所涉及产品,构建相应的备品、备件仓库,保证满足项目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及系统升级扩展的备品、备件。 乙方承诺,对部分或整体出现故障的硬件设备或软件,除保证达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设备保修和售后服务方面通用条款的要求外,同时通过备品及备件设备及时恢复。故障设备未修复期间,保证及时补充备品及备件存放地处的库存量。
第三条 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3.1本合同金额总额小写:****000.00元人民币整 ,大写:壹佰肆拾万圆人民币整。 3.2 本合同项下确定的合同总价由甲方向乙方按如下方式及比例支付: 3.2.1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预付款:即合同总价的 50% 计人民币 700000 元。 3.2.2 货到验收后15个工作日付款:即合同总价的 45% 计人民币 630000 元。 3.2.2质保款:即合同总价的 5% 计人民币 70000 元。甲方将在货到验收一年后 15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 3.3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3.4 乙方在甲方支付合同款项前,应按各期付款数额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发票。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5 ****银行帐号用于本合同款项的支付: 户名: **华众****公司 账号: 430********050000874 开户行: ****银行****公司**华兴支行 乙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甲方。如乙方未按本合约 定通知而使甲方付款错误,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应为乙方在设备安装和施工中提供便利条件。 4.2在乙方人员对本项目中设备按照有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时,甲方应给予乙方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4.3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实施方案,通过甲方的认可后方可实施。 4.4乙方负责本项目所需设备的供货、运输、安装、调试、测试、培训、运维等。 4.5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以及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4.6乙方在安装调试完成后,要将主要设备原厂出厂证明书、随机配件、随机工具、合格证、保修卡、说明书、配置备份文件、操作文档等提供给甲方,并免费为甲方提供培训,确保甲方熟练操作、使用设备。 第五条 运输与包装 5.1 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甲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货物运输 由乙方负责,货物灭失及毁损的风险亦由乙方承担。 5.2 乙方应根据货物特点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等, 并在正常情况下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专用、 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进行适当的包装并采取特别保护措施。包装费 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需在每一包装箱/物表面显著位置以显著方式标明合同号、 箱号、收货人、目的地、内件品名、尺寸规格、数量、重量等内容。并对每一包 装箱内货物附以标签,标明其在安装图纸中的编号。另外乙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 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或中文标明“保持干燥”,“小心 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惯用图示。 第六条 承诺与保证 6.1 乙方保证其所提供产品与本合同中所约定的型号、规格和数量完全相符且 保证为全新、完整、未使用的产品,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本合同中所述的相关 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要求,并向甲方提供产品的合格证书。所提供的技术文件 是规范的、正确的、最新的和完整的。 6.2 乙方保证对其销售的产品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处置权或取得相关授权,无任 何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限制或瑕疵。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 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七条.货物的验收 7.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7.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7.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7.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7.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第八条 质量标准和保证 8.1 质量标准 8.1.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8.1.2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8.1.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8.2 保证 8.2.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8.2.2 本合同所采购的设备质保三年,乙方承诺免费维护期内对于硬件服务器的损坏,若无法在24小时内解决,将免费提供硬件的更换。 8.2.3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8.2.4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第九条 保密责任 9.1 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 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 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有关 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 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 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9.2 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 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 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 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 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 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 9.3 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 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 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9.4 ****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 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前提是, 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 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 确保该等被披****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9.5 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约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9.6 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9.6.1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 或其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 的信息; 9.6.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 间接来自提供方; 9.6.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 义务,并且有权做出披露。 9.7 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 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 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战争、禁运、瘟疫等。 10.2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 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 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10.2.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 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10.2.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 的损失; 10.2.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受阻方已立即通知了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的十五(15)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 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10.3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 一方。受阻方应可**履行义务的时间,**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 延误的时间。 10.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 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 知之日起十(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 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11.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合同各方为收件人。 11.2 双方将按如下约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以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对方单位的,发出后第15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2.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2.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2.3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2.3.1乙方应在甲方付预付款后的15个工作日交货至甲方机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12.3.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12.3.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3.1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 应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13.2 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 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 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13.3 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10)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 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 B 种方式解决: (A) 将该争议提交至 / 仲裁委员会。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 则在 / 进行仲裁。 (B) 向 **市**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4 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 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13.5 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约定的方式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 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中的任何约定 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13.6 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4.1 除非法****机关要求,或经由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应无理拒 绝或拖延同意),任何一方不应对本合同或任何相关事项予以发布或公告。 14.2 除各方及其各自的继任人和允许的受让人以外,本合同不应向任何个人或 实体赋予权利或救济。 14.3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各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以前各方就 本合同标的所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协商、意向书以及其他协议和文件。 14.4 未经合同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 14.5 本合同以中文签署,一式 柒 份,采购人执3份,供应商执2份,财政部门1份,****中心1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合同中手写体与印 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6 本合同中加入的各章、条、款、项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对本合 同的含义或解释有任何影响。 14.7 一方未强制执行本合同的一条或若干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 何选择权或其他权利,或任何时候未要求另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 均不应被理解为该方放弃上述有关条款,或者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或 该方强制执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权利,也不应阻止该方在任何时候采取其原本有 权采取的其他任何行动。 14.8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约定,如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 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约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约定在其他情 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 14.9 本合同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自身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交易有关的所有 开支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10 本合同中的鉴于条款以引用的方式纳入本合同,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14.11 双方确认,没有任何代理人、中间人或中介人直接或间接就本合同或本合 同拟定的交易为任何一方行事,并且没有任何人基于任何一方做出的或代表任何 一方做出的合同、安排而有权收取与本交易有关的任何代理费、中介费、中间人 佣金或类似的佣金。 14.12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作任何 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 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4.13 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将分别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合同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 合同的授权文件。 14.14 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 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14.15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 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由双方授****公司印章,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2021年9月23日 附件1: (一)项目名称:****数据安全建设项目 (二)****数据安全项目建设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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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合同原件等资料:附件 | |||||||||||||||||||||||||||||||||||||||||||||||||||||||||||||||||||||
附件: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