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决定,2021年10月20****物资储备局****中心及****交易中心组织开展最低收购价小麦竞价交易,请交易会员通过****官网(www.****.cn)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我要买粮→参加竞价交易→国家政策性粮油竞价销售”参与交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重点提示内容详见加粗字体部分):
一、交易安排
本交易安排为预公告,交易日的实际销售数量以****官网发布的交易清单为准。
二、交易资金
保证金220元/吨(履约保证金200元/吨、交易保证金20元/吨),同时须预付1000元/吨货款后才能参与交易。买方预交的保证金按规定扣除手续费后可转作货款。
交易会员至少提前1-2个工作日(16点****物资储备局****中心汇入保证金和预付货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808170P),确保有足额的保证金进行交易。成交后及时汇入货款,并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明确用于具体合同的结算。汇款时务必使用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注册时关联的绑定账户,否则资金不能实时到账。汇款后应及时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客户端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如遇问题,****物资储备局****中心或注册地省级****。
收款单位名称:****储备局****中心
1、开户银行:****银行****公司**西直门支行
账号:351********132701
2、开户银行:****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203********100****84441
3、开户银行:****营业部
账号:100********201****6238
4、开户银行:****公司**宣武门支行
账号:322********888888
三、交易资格
仅限面粉加工企业和饲料养殖企业参与竞买,并承诺所购买的小麦只能自用、不得转手倒卖,有关部门适时开展抽查。买方企业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
最低收购价粮食储存库点(包括承贷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包括但不限于:买方企业与承贷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为同一法人、买方企业与承贷库和实际储存库点隶属为同一上级单位、买方企业与承贷库和实际储存库点存在股权关系等)购买本库储存的粮食。****直属库(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互相购买。买方企业不得违规借用其他企业资质参与竞买,也不得违规代其他企业竞买。
四、交易方式
为落实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避免交易人员现场聚集,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网上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鼓励会员通过****官网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参与交易,对确****交易中心现场进行交易的,****政府的疫情防控要求。会员下单交易前,应充分了解实际存储库点所在地区的疫情防控政策。
五、质量与看样
具体粮食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
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须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客户端开具《竞价销售粮油看样单》,提前实地查看粮食实物质量和路况、出库条件等,自主确定是否购买,并承担竞买后相应的责任和市场风险。卖方承储库点应如实告知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实际承储库点周边的道路状况及车辆载重要求等情况。成交粮食出库过程中产生的质量纠纷,****交易中心协调处理,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按照国家标准或相关规定做好纠纷粮食的质量检验工作。
六、交割、验收与结算
(一)买方必须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7天内按《交易公告》的要求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账户,合同履约时间为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出库期暂定60天(日历天)。同一买方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含)以上的,或在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付款期、出库期可**15天。
(二)买方在提货时,需出具出库通知单原件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经卖方确认无误后方可出库。买卖双方对已出库粮食(包括质量和数量)验收无误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验收确认单》。****储备局****中心在《验收确认单》签署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应****集团公司农发行账户。
(三)在规定的出库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买卖双方未签署《验收确认单》****中心线上或书面申请商务处理的,视同验收无异议出库完毕并承担可能造成的一切后果。****储备局****中心有权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应****集团公司农发行账户。
七、其他
(一)《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以及本次交易拟签署的《****易购销合同》等有关资料见****官网。
(二)参与交易的会员应遵守《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17〕8号)、《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19〕218号)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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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