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书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书
- 发布时间: 2021-10-20 09:40
饶自然资开字〔2021〕52号
江****公司:
江****公司****开发区****园区****经济开发区旭日片区**大道53号)的国有土地,土地证书号为饶县国用(2008)第00676号,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登记面积为5133.36㎡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项等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22日向你单位作出《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告知书》、2021年9月10日向你单位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复核告知书》和2021年9月26日向你单位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未申请听证,****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批准文号:饶开管字[2021] 54号),作出如下决定:
一、收回江****公司饶县国用(2008)第0067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登记面积为5133.3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注销该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二、根据《2021****开发区老**品质提升板块工业用地收储和拆迁的实施方案》和**市盛业房地产****公司出具的赣盛业评报字[2021]第026号评估报告,给予江****公司补偿人民币11,748,357.50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款、地上建筑物补偿款、装饰装修补偿款、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补偿款、机器设备补偿款、搬迁费、检测设备补偿费和园林绿化苗木补偿款等)。
请江****公司于本决定书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到****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补偿款,逾期不领取的将予以公证提存。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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