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布地区** | 标的类型住宅房产(售) |
528.01万元 | 交易情况||
公告中 | ||
2021年10月27日 | 公告开始日期2021年10月21日 | |
2021年11月03日 | 公告截止日期2021年11月03日 |
项目名称 | **市**区柏庄香府18#楼02室住宅用房转让 | 标的编号 | ****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1年10月21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1年11月3日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20)个周期。 | |||||
标的 概况 | 标的坐落 | **市**区柏庄香府18#楼02室。 | ||||
基本属性 | 房屋建筑面积 | 336.7㎡。 | 套内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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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面积 |
| 使用期限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2011年4月20日至2081年4月19日 | |||
权利性质 | 出让。 | 用途 | 城镇住宅用地/住宅。 | |||
房屋结构 | 钢混结构。 | 所在层数 | 1-3/3。 | |||
房屋现状 | 房屋户型 |
| 房屋朝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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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情况 | 无。 | 装修情况 | 毛坯。 | |||
抵押情况 | 无。 | 配备电梯 | 无。 | |||
配套、环境、交通、亮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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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 | 1、转让标的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权证编号为皖(2021)**市不动产权第****750号。 2、钢混结构;通水、通电。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 | 人民币5,280,100.00元 | ||||
评估基准日 | 2021年9月23日 | |||||
评估机构 | ******事务所有限公司 | |||||
转让底价 | 人民币5,280,100.00元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23964W 住所:**省**市**区****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吴亮亮 经济类型:****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公开转让持有的**市**区柏庄香府18#楼02室住宅用房,现委托****(以下简称“****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市**区柏庄香府18#楼02室住宅用房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文件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地质局第二勘探队 | |||||
特别 告知 | 1、特别提示: (1)本次转让标的转让底价含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2)本次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可以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相关银行的房屋按揭贷款政策,由意向受让方自行咨询了解。 (3)意向受让方如需查勘转让标的,须在报名时向****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2、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如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交易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及交易时****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3、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1)如受让方采取“自筹资金”方式支付转让价款的,则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 约定将转让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交****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2)如受让方采取“自筹资金+贷款”方式支付转让价款的,则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 约定将转让标的首付款交****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 |||||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1、受让方以“自筹资金”支付转让价款方式: 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转让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2、受让方以“自筹资金+银行贷款”支付转让价款方式: (1)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不少于50%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作为首付款,且该首付款不得低于转让标的转让价款扣除拟贷款金额的余额。 (2)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付清转让标的剩余全部转让价款。 (3)如按揭贷款未能成功办理,则受让方须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通过自筹资金付清转让标的剩余全部转让价款,否则,转让方有权终止《产权交易合同》,并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且受让方应承担将房屋权证转回至转让方名下的一切费用。 3、标的转让价款支****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内资法人、内资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地区除外)。 | |||||
标的交割 | 1、受让方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的租赁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无正当理由不接收的,即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转让标的自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2、如受让方以“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转让价款,则转让方在受****银行批准后,****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按揭贷款及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如受让方以“自筹资金”方式支付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则受让方在****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相关权证过户手续。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转让标的的情况和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已现场查勘了转让标的,均放弃对转让标的提出建筑面积、质量、外观、结构、等方面的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的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交易所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底价(5,280,100.00元人民币)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3、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在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后,****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具体办理时间由转让方统一安排并以其通知为准。 4、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转让标的移交日前的水、电、气及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转让方承担,移交后的水、电、气及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意向受让方承诺:如转让标的实际建筑面积与发布公告列示建筑面积存在差异,则以权证登记面积为准,且不调整转让价款。 6、意向受让方承诺:涉及本次标的在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含转让标的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7、意向受让方承诺:《产权交易合同》为成交双****交易所产权交易平台达成产权交易的签约合同;具体过户时,****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指定版本的合同,受让方自行按要****管理部门要求规范版本合同,转让方有义务按照要求配合受让****管理部门要求的规范****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指定版本合同作为办理产权过户时所用,成交双方产权交易具体约定以《产权交易合同》为准)。 8、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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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自2021年10月27日至2021年11月3日,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 ||||
报名手续 | 1、报名时须购买报名资料(《转让文件》),每套报名资料30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 2、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详见《转让文件》。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1,00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报名截止日按**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受让,****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转让****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a.公告期间,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的。 e.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转让****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意向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履约并且《产权交易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的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6)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标的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7)未竞得本标的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 |||||
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另行通知 | 增价幅度 | 另行通知 | ||
自由竞价时间 | 另行通知 | 延时竞价周期 | 另行通知 | |||
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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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
联系 方式 | 标的咨询 | 王经理(0553-****536) | ||||
技术支持 | 姚经理(0553-****532) | |||||
咨询时间 | 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 |||||
单位地址 | ****交易所(**市渡春路1****人大原办公楼))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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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柏庄香府18#楼02室住宅用房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交易所网站(www.****.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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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