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
(2020)协议019-1号
出 让 人(甲方):****
拟受让人(乙方):彭万华(身份证号码:430****9804****10)
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用地意向:
一、甲方将位于大成桥镇区、宁横公路以北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拟出让给乙方,****政府(2013)湘政国土字第2721号审批单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中心统一储备。该宗地为解决乡镇历史遗留问题,根****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宁资委[2020]2号会议****储备中心的申请,拟将该宗地协议出让,意向受让方为彭万华。报市政府出让方案签批单编号为:****。
二、拟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商业用地,出让年限:40年。
三、交地标准:红线范围外通路、通电、通讯,红线范围内完成拆**置补偿后的现状土地。
四、拟出让宗地面积为1303.99㎡,拟出让地块总价款为人民币壹佰叁拾柒万零肆佰玖拾肆元整(¥:137.0494万元),单位地价约为每亩柒拾万元(¥:70万元/亩)。
五、拟出让地块规划指标:容积率:≤3.0;建筑密度:50%;绿地率:/。
六、乙方知悉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的内容需要在土地交易场所和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示五日,并根据公示期满的反馈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
1、公示期间,如有其他意向用地申请者,依照原国土**部21号令第九条实施。
2、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甲方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
3、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甲方审查没有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双方将按本意向书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符合本意向书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双方同意于2021年11月10日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八、自出具协议出让结果证明书7个工作日内须前往自然**权益科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未签订的协议出让结果证明书自动失效。
九、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 让 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潘冠
电话:0731-****1472
拟受让人(乙方):彭万华
2021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