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略) |
各潜在投标人: (略)受(略)的委托,对中山市东凤镇智慧停车二期项目(项目编号:Xyzs****-GK-011)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作出答复如下: 一、答疑内容: 问题 1: 采购项目采用营业范围故意设置门槛的违规行为。 事实依据: 5.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应包含综合系统集成业务的开发、施工或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的经营范围(提供有具体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如营业执照中没有显示经营范围的,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投标人经营范围结果的网页截图;)” 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727号) 回复: 经营范围作出调整,5.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应包含综合系统集成业务的开发、施工或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的经营范围(提供有具体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如营业执照中没有显示经营范围的,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投标人经营范围结果的网页截图;)删除经营范围。 问题 2: 重要参数指标设置不合理,不采用主要设备参数. 事实依据: 工程清单的路段设备中大部分都是地磁设备,但是设置重要参数的是以“视频车位检测系统”和“道路泊位机器人车位检测系统”,而且该部分设备参数评分占比过高,有采用参数控标的嫌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回复:本项目涉及智慧停车系统较多(包括地磁、高位视频、停车机器人、收费平台等),其中系统所涉及设备包括地磁、地磁管理器、高位路侧停车检测单元、道路泊位机器人和诱导信息屏等。“视频车位检测系统”和“道路泊位机器人车位检测系统”属于近几年新兴的室外停车产品,科技(略),其功能如视频停车驶入检测、视频停车驶出检测、图像抓拍等功能都需要权威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输出相关检测报告,才能确保产品符(略)。 问题 3: 参数设置了特定检测机构。事实依据: “提供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有采用检测机构控标的嫌疑。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第二款 。 回复:1、“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略)三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略),因为项目涉及金额大,涉及智慧停车系统也较多(地磁、高位视频、停车机器人、收费平台等),且对东凤镇乡镇智慧停车现在和未来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所以本项目在选择产品的时候需要非常谨慎,在不违反(略),选择国(略)。 2、带有“国家安全防(略)各类入侵探测器,防盗(略)(系统),汽车防盗报警器(系统),楼寓对讲系统,出入(略),停车场管理系统,车辆定位监控系统(GPS),监所周界高压电网和监所门等监所专用设备,硬盘录像机、摄像机、监视器等视频设备,汽车行驶记录仪、车用电子警报器、机动车测速仪等道路交通安全设备,(略)体防护类产品,警用防护类产品,各类民用锁具,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系统。防火墙产品,入侵检测系统(IDS),安全扫描产品(SCANNER),物理隔离及逻辑隔离,网闸类产品,身份鉴别类,完整性鉴别类,不可否认性鉴别类及密钥管理类产品,反垃圾邮件产品,信息过滤产品,入侵(略),远程(略),网络安全审计产品,安全管理平台产品,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网吧管理系统,证券网上委托(略),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评估等。本项目所涉及“高位路侧停车检测单元”设备属于“摄像机”范畴,为其旗下检测机构所能检测的产品和系统。 3、****年8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一、建(略),打通停车信息资源数据壁垒,全面接入并(略)。在脱敏、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停车场位置、车辆进出信息等数据资源,加强政(略),促进智慧(略)。二、制(略),明确技术规范与准则,完善停车(略),推进车牌识别、图像识别、电子标识(略)传输相关信息。 三、积极推进城市停车管理与移动互联网的融合发展,实现停车信息查询、车位预订、泊位诱导、无感支付、反向寻车等功能,提高停车设施周转率,减少寻位绕行时间。中山市(略),要求全市室内外停车设备或者停车场把数据共享到公安和交警支队。本项目为东凤镇智慧停车二期项目,“高位路侧停车检测单元”所能采集的视频和停车图片数据均需要共享给公安和交警支队,充分做(略)。综上,本项目视频车位检测系统需要与公安系统对接,故“高位路侧停车检测单元”需要有“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略) 问题 4: 使用专利作为控标点,严重偏向某一个设备。 事实依据: 《(11)▲设备必须是正式注册产品(提供产品注册专利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并已参与不少于5个实际运营项目以上,单项目不少于500个泊位的产品,提供项目合同扫描件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回复:该条设备参数变更为:(11)▲设备必须是正式注册产品(提供产品(略))。 问题 5: 使用资质名称控标的嫌疑。 事实依据: “投标人技术和平台”中要求采用了某些软件著作权的名称,且可能需要相关资质名称一致。 法律依据: 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回复:该条改为:1.投标人(略)(智慧停车、智能停车相关软件著作权),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10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问题 6: 出现与本项目无关的证书和人员控标条款。 事实依据: 1、具体有“投标人企业资质”和“投标人项目人员情况”中出现了“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等非该项目必备的企业证书材料; 2、人员资质中出现了“拟本项目现场负责人(1名)具有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中级或以上和通信专业技术人员(互联网技术)中级或以上,得4分;提供职称(或资格)证书和****年1月至今任意三个月的社保参保证明的复印件,没有提供或不具备的均不得分:” 目前国家已经取消了系统集成资质,而人员评定以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作为人员资质要求不合适,再有该人员还需要同时具有通信专业技术人员(互联网技术)中级或以上,有多证联合控制人员资质的嫌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 产品。”的相关规定。 回复:本项目主要在市政道路施工为主,施工单位报建需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市政公(略)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资质;因具备上述两项资质,需具备相应技术人员。 问题7: 故意设置违法、违规的资格预审门槛,阻止其他企业参与项目。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投标邀请函》中的“5.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应包含综合系统集成业务的开发、施工或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的经营范围(提供有具体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如营业执照中没有显示经营范围的,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投标人经营范围结果的网页截图;)”违反相关招标法律、法规,有设置障碍,阻止相关企业参与项目的嫌疑。 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727号)中“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以向社会公示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回复: 经营范围作出调整,5.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应包含综合系统集成业务的开发、施工或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的经营范围(提供有具体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如营业执照中没有显示经营范围的,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投标人经营范围结果的网页截图;)删除经营范围。 问题8: 采用特定检验机构名称控标。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的《第二部分 用户需求书》“2. 工程量清单”,其中视频车位检测系统中多次出现“提供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本项目的视频车位检测系统不属于安全防范报警系统,而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网上查询到业务范围是“始终本着服务公安业务、服务公安一线、服务社会公共安全的理念,面向全国公共安全行业,承接公安部、各地省公安厅、市局的委托检测、招标检测、行业产品工程质量监督等各项工作,并为一线公安执法部门提供强有力的鉴定支持与技术保障。在开展工作的同时,以科技创新引领检验、积极开展检测业务研发,致力于大量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和检测方法、检验装置的研究、开发工作,主持和参与了多项国家“十一.五”、 “十二.五”科技支撑项目、“863”目标导向类项目等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的研究,取得多项部科学技术奖励,并建立起科技创新管理体系,逐步探索出了科技兴检之路。在此基础上,中心广泛开展与国外多家认证机构(美国UL、德国TüV、英国BS和LR)的合作,积极引入先进的管理服务模式,学习和掌握高精尖检验技术,开展有效的本地化国际认证检测服务,为国内公共安全防范及警用装备行业与国际化产业链的稳步接轨搭建更为广阔的平台,实践“贴近企业,服务行业”的理念。”而本项目又不属于安防项目或公安项目,因此引入该检测的报告的意义是否是用于设备厂商的控制,明确地框定特殊检测机构资质来控制评分方向,建议删去该违规的检测报告证明或者重新审核相关参数依据,让参数更加公平、公正。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回复:1、“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并非特指某个检测机构,旗下包括公安部一所、公安部三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多家检测中心和单位,非指定某一家检测机构。另外,本项目为东凤(略),因为项目涉及金额大,涉及智慧停车系统也较多(地磁、高位视频、停车机器人、收费平台等),且对东凤镇乡镇(略),所以本项目在选择产品的时候需要非常谨慎,在不违反招标法的前提下,选择国家(略)。 2、带有“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旗下检测机构主要检测的产品和系统有:各类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系统),汽车防盗报警器(系统),楼寓(略),出入(略),停车场管理系统,车辆定位监控系统(GPS),监所周界高压电网和监所门等监所专用设备,硬盘录像机、摄像机、监视器等视频设备,汽车行驶记录仪、车用电子警报器、机动车测速仪等道路交通安全设备,防盗安全(略)体防护类产品,警用防护类产品,各类民用锁具,安全技术防范(略)。防火墙产品,入侵检测系统(IDS),安全扫描产品(SCANNER),物理隔离及逻辑隔离,网闸类产品,身份鉴别类,完整性鉴别类,不可否认性鉴别类及密钥管理类产品,反垃圾邮件产品,信息过滤产品,入侵防御产品,远程主机监测产品,网络(略),安全管理平台产品,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网吧管理系统,证券网上(略),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评估等。本项目所涉及“高位路侧停车检测单元”设备属于“摄像机”范畴,为其旗下检测机构所能检测的产品和系统。 (略)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一、建设政府主导的省、市两级停车信息管理平台,打通停车信(略),全面接入并(略)。在脱敏、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停车场位置、车辆进出信息等数据资源,加强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促进智(略)。二、制定智慧停车管理系统技术标准,明确(略),完善停车设施前端信息采集设备建设,推进车牌识别、图像识别、电子标识等汽车信息采集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及时精准传输相关信息。 三、积极推进城市停车管理与移动互联网的融合发展,实现停车信息查询、车位预订、泊位诱导、无感支付、反向寻车等功能,提高停车设施周转率,减少寻位绕行时间。中山市公安局及中山市交通警察支队积极响应,要求全市室内外停车设备或者停车场把数据共享到公安和交警支队。本项目为东凤镇智慧停车二期项目,“高位路侧停车检测单元”所能采集的视频和停车图片数据均需要共享给公安和交警支队,充分做到数据共享和资源利用。综上,本项目视频车位检测系统需要与公安系统对接,故“高位路侧停车检测单元”需要有“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旗下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才能满足对接的需求。 问题8: 使用专利作为控标点,严重偏向某一个设备。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的《第二部分 用户需求书》“2. 工程量清单”的道路泊位机器人车位检测系统中“(11)▲设备必须是正式注册产品(提供产品注册专利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并已参与不少于5个实际运营项目以上,单项目不少于500个泊位的产品,提供项目合同扫描件加盖公章。” 该评审使用了专利,专利是有一定唯一性,因此有理由怀疑本次项目中的该设备有一定的唯一性,有失公平公正,应当重新核实并于取缔。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不得通过将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回复:该条设备参数变更为:(11)▲设备必须是正式注册产品(提供产品相关注册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公章)。 问题10: 涉嫌采用名称控标的嫌疑,阻碍其他企业投标的嫌疑。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中“投标人技术和平台”中详细载明了“软件名称须包含:智慧停车APP软件(ios版)、智慧停车APP软件(Android版)、智慧停车微信小程序软件、智慧停车支付宝生活号软件、智慧停车微信公众号客户端软件、智慧停车清分结算管理系统软件、智慧停车运营管理系统软件、基于LoRaWan的智能停车检测算法软件、基于LoRa的智能停车检测算法软件、基于NB-loT的智能停车检测算法软件”,因此我司提出质疑,以上所有名称都一致的公司是否满足三家,是否有名称控标的嫌疑。 法律依据: 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回复:该条改为:1.投标人具有本项目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智慧停车、智(略)),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10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问题11: 出现与本项目无关的证书和人员控标,阻止其他企业参与的不公平条款。 事实依据: 1、具体有“投标人企业资质”和“投标人项目人员情况”中出现了“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等非该项目必备的企业证书材料; 2、人员资质中出现了“拟本项目现场负责人(1名)具有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中级或以上和通信专业技术人员(互联网技术)中级或以上,得4分;提供职称(或资格)证书和****年1月至今任意三个月的社保参保证明的复印件,没有提供或不具备的均不得分:” 目前国家已经取消了系统集成资质,而人员评定以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作为人员资质要求不合适,再有该人员还需要同时具有通信专业技术人员(互联网技术)中级或以上,有多证联合控制人员资质的嫌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 产品。”的相关规定。 回复:本项目主要在市政道路施工为主,施工单位报建需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本项涉及通讯传输,需“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资质;因具备上述两项资质,需具备相应技术人员。 问题12: 违规设置经营范围作为准入门槛。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投标邀请函》中的“5.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应包含综合系统集成业务的开发、施工或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的经营范围(提供有具体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如营业执照中没有显示经营范围的,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投标人经营范围结果的网页截图;)”违反相关招标法律、法规,有设置障碍,阻止相关企业参与项目的嫌疑。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略)中“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以向社会公示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回复:经营(略),5.(略)经营范围(提供有具体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如营业执照中没有显示经营范围的,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投标人经营范围结果的网页截图;)删除经营范围。 问题13: 使用非主用设备参数作为重点技术参数控标点。事实依据: 项目道路设备类型为地磁的占全车位数的83%,但是工程量清单中设置重要参数却是以“视频车位检测系统”和“道路泊位机器人车位检测系统”作为重要技术参数,而“地磁车位检测系统”的参数没列入任何评审范围,而技术商务评审表中的“设备参数要求”中相关评分项设置了30分,所占分值偏高!有理由怀疑,本次招标的技术参数受某些厂商采用非常用设备来作为参数控标的嫌疑,应该立刻澄清,纠正。法律依据: 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相关规定,相关单位有控制标的技术参数的问题。 回复:本项目涉及智慧停车系统较多(包括地磁、高位(略)),其中系统所涉及设备包括地磁、地磁管理器、高位路侧停车检测单元、道路泊位机器人和诱导信息屏等。“视频车位检测系统”和“道路泊位机器人车位检测系统”属于近几年新兴的室外停车产品,科技技术含量更高,更需要权威机构把关,其功能如视频停车驶入检测、视频停车驶出检测、图像抓拍(略)技术参数已是通用设备参数。 问题14: 特定检测机构控标。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的《第二部分 用户需求书》“2. 工程量清单”,其中视频车位检测系统中多次出现“提供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本项目的视频车位检测系统不属于安全防范报警系统,引入该检测的报告的意义是否是用于设备厂商的控制,制定特殊检测机构资质。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回复:1、“国(略)个检测机构,旗下包括公安部一所、公安部三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公安部特种(略)凤镇智慧停车二期项目,因为项目涉及金额大,涉及智慧停车系统也较多(地磁、高位视频、停车机器人、收费平台等),且对东凤镇乡镇智慧停车现在和未来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所以本项目在选择产品的时候需要非常谨慎,在不违反招标法的前提下,选择国家认可检测机构检测通过的产品是对用户的最大保障。 2、带有“国家安(略)各类入侵探测器,防盗(略)(系统),汽车防盗报警器(系统),楼寓对讲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略),车辆定位监控系统(GPS),监所周界高压(略),硬盘录像机、摄像机、监视器等视频设备,汽车行驶记录仪、车用电子警报器、机动车测速仪等道路交通安全设备,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箱、防盗保险柜、机械防盗锁、电子防盗锁、金库门、专用运钞车、防弹玻璃等实体防护类产品,警用防护类产品,各类民用锁具,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系统。防火墙产品,入侵检测系统(IDS),安全扫描产品(SCANNER),物理隔离及逻辑隔离,网闸类产品,身份鉴别类,完整性鉴别类,不可否认性鉴别类及密钥管理类产品,反垃圾邮件产品,信息过滤产品,入侵防御产品,远程主机监测产品,网络(略),安全管理平台产品,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网吧管理系统,证券网上委托系统安全方案评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评估等。本项目所涉(略),为其旗下检测机构所能检测的产品和系统。 3、****年8月广东省人民(略)见要求一、建设政府主导的省、市两级停车信息管理平台,打通停车信息资源数据壁垒,全面接入并整合停车实时信息资源。在脱敏、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停车场位置、车辆进出信息等数据资源,加强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促进智慧停车产业发展。二、制定智慧停车管理系统技术标准,明确技术规范与准则,完善停车设施前端信息采集设备建设,推进(略)集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及时精准传输相关信息。 三、积极推进城市停车管理与移动互联网的融合发展,实现停车信息查询、车位预订、泊位诱导、无感支付、反向寻车等功能,提高停车设施周转率,减少寻位绕行时间。中山市公安局及中山市交通警察支队积极响应,要求全市室内外停车设备或者停车场把数据共享到公安和交警支队。本项目为东凤镇智慧停车二期项目,“高位路侧停车检测单元”所能采集的视频和停车图片数据均需要共享给公安和交警支队,充分做到数据共享和资源利用。综上,本项目视频车位检测系统需要与公安系统对接,故“高位路侧停车检测单元”需要有“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旗下检测(略) 问题15: 严重违规,采用厂家产品专利控标。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的《第二部分 用户需求书》“2. 工程量清单”的道路泊位机器人车位检测系统中“(11)▲设备必须是正式注册产品(提供产品注册专利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并已参与不少于5个实际运营项目以上,单项目不少于500个泊位的产品,提供项目合同扫描件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不得通过将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回复:该条设备参数变更为:(11)▲设备必须是正式注册产品(提供产品相关注册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公章)。 问题16: 涉嫌使用资金规模来控制标的且与项目无关的评分标准。 事实依据: 根据《招标文件》可知,本项目资金来源是由招标人的自有资金,投标人是无需筹备其他资金的,但是在评分标准中出现了“投标人的资金能力”,其中有“1.投标人提供银行对投标人关于本项目相关的合作意向证明,得1分:2.投标人提供与基金管理公司或投资公司签署的关于本项目相关的合作意向协议。得1分:评审依据:第(1)项提供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不提供则不得分,第(1)至(2)项提供协议首页及双方盖章页复印件加盖公章,不提供则不得分。”,该评审的条件“提供银行对投标人关于本项目相关的合作意向证明和与基金管理公司或投资公司签署的关于本项目相关的合作意向协议”的评审条件对项目也没有任何意义,因此有利用签署某些协议来控制供应商指向,有理由认为本次项目招标有指向性和不公平因素,应当取缔。 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回复:本项目涉及前(略),为保障项目能顺利实施并交付,涉及“提供银行对投标人关于本项目相关的合作意向证明和与基金管理公司或投资公司签署的关于本项目相关的合作意向协议”有利于了解中标人的履约能力。 问题17: 涉嫌采用名称控标的嫌疑,阻碍其他企业投标的嫌疑。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中“投标人技术和平台”中详细载明了“软件名称须包含:智慧停车APP软件(ios版)、智慧停车APP软件(Android版)、智慧停车微信小程序软件、智慧停车支付宝生活号软件、智慧停车微信公众号客户端软件、智慧停车清分结算管理系统软件、智慧停车运营管理系统软件、基于LoRaWan的智能停车检测算法软件、基于LoRa的智能停车检测算法软件、基于NB-loT的智能停车检测算法软件”,因此我司提出质疑,以上所有名称都一致的公司是否满足三家,是否有名称控标的嫌疑。 法律依据: 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回复:该条改为:1.投标人具有本项目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智慧停车、智能停车相关软件著作权),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10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问题18: 涉嫌评分扩大了企业控制范围,将集团作为评标项。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中“投标人技术和平台”中详细载明了“投标人(含下属控股公司)具有正在使用的路边停车泊位收费系统,得3分,提供不小于100 条的平台原生订单记录和发票记录(发票记录时间为:****年6月至 (略),提供相关带平台网址的界面截图和完整网址,否则不得分。”,违背了集团公司其他公司的资质不可代表投标人资质的问题。 法律依据: 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回复:修改为:投标人具有正在使用的路边停车泊位收费系统,得3分,提供不小于100 条的平台原生订单记录和发票记录(发票记录时间为:****年6月至 (略),提供相关带平台网址的界面截图和完整网址,否则不得分。 问题19: 出现与本项目无关的证书和人员控标,阻止其他企业参与的不公平条款。事实依据: 1、具体有“投标人企业资质”和“投标人项目人员情况”中出现了“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等非该项目所需要的资质证明; 2、人员资质中出现了“拟本项目现场负责人(1名)具有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中级或以上和通信专业技术人员(互联网技术)中级或以上,得4分;提供职称(或资格)证书和****年1月至今任意三个月的社保参保证明的复印件,没有提供或不具备的均不得分:” 目前国家已经取消了系统集成资质,而人员评定以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作为人员资质要求不合适,再有该人员还需要同时具有通信专业技术人员(互联网技术)中级或以上,有多证联合控制人员资质的嫌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 产品。”的相关规定。 回复:本项目主要(略),施工单位报建需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本项涉及通讯传输,需“增值电信(略)(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资质;因具备上述两项资质,需具(略)。 二、其他说明: 招标人:(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