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略)
质疑人:(略)
供应商地址:**市青羊(略)
授权代表人:(略)
被质疑人:(略)
通讯地址:(略)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略)
邮政编码:(略)
质疑人认为**县保护利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建设项目(孟获城大熊猫野化放归基地办公和生活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为本项目)开标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年11月26日向(略)(以下简称我中心)提出书面质疑,我中心于****年11月26日予以受理。现就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1、质疑事项一:**市贸通商贸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和开标代表不是同一人,该公司所有开标事宜不具备相关法律效益。
2、质疑事项二:**顺盈鑫商贸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的项目编号与招标文件项目编号不一致,该公司未正确响应招标项目编号,其开标现场开展的一切事宜不具备合法效益。
二、事(略):
无。
三、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保证开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四、质疑答复:
我中心受理质疑后,就质疑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就质疑事项作(略):
1、关于质疑事项一:经核查,(略)表**市贸通商贸有限公司参加本项目询价活动的人员不是该公司授权代表,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第19.1条、第七章2.13、2.14条的规定,该人员递交的**市贸通商贸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报价文件和签署的澄清函应当作无效处理。
2、关于质疑事项二:经核查,**顺盈鑫商贸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封面项目编号与采购文件不一致,但其内容中的项目编号与采购文件一致,本项目询价小组根据采购文件第七章2.19条“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略)贸有限公司发出了澄清函,**顺盈(略),询价小组认可其澄清合法有效。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略)),现答复如下:质疑事项一质疑成立,质疑事项二质疑不成立。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