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亮化工程—四特大道临街建筑
立面亮化工程第二次澄清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本(第二次)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澄清说明,如与招标文件及第一次澄清文件不一致,以本(第二次)澄清文件为准。
1、原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中涉及到“八大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含C类安全生产考核证)、材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的岗位证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注:关键岗位****建设部统一颁发的新版证书,老版证书无效]”。统一变更为“关键岗位人员[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的岗位证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安管员只需提供C类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原资格审查文件中“10.6、省外施工企业还应持有办理进赣投标备案的材料。评审依据:外埠来赣施工单位按****建设厅《关于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实行信息登记管理的通知》(赣建办〔2017〕14号)及《关于启用**住建云平台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赣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的通知》(赣建审批【2020】4号)的要求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和人员信息登记、单项工程投标登记,开标时提供企业公示、人员公示、单项投标备案(三项)网页截图并加盖企业公章”。现变更为“10.6、省外施工企业还应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进赣投标备案通知手续材料原件。评审依据:外省进赣企业需提供在“**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台”网站“行政审批及省外入赣系统”中“省外进赣工程投标登记公示信息”栏查询到该企业进赣信息及拟投入标项目的主要人员备案信息结果的截图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原资格审查文件中“10.9拟派注册建造师、拟派八大员社会养老保险:提供2021年6月1日起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的连续6个月(含)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以当地社保机构加盖公章的证明为准)。评审依据:拟派注册建造师、拟派八大员社保证明的有效性”。现变更为“10.9拟派注册建造师、拟派关键岗位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社保证明的时限为连续 6 个月(指开标前 6 个月,不含开标当月,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工作单位变更不足 6 个月的,以证书中的变更时间为准。评审依据:拟派注册建造师、拟派关键岗位人员社保证明的有效性”。
4、原资格审查文件中“10.10投标单位需提供投标人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评审依据:提供投标人承诺书原件”。该项取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涉及需要提供投标人承诺书事项均取消)。新增一条:“10.10 投标人或投标人法人代表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招标****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中删除的除外)。评审依据:提供投标单位或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拟派建造师等在“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网上截图加盖单位公章”。
5、原资格审查文件中“以上需审查的证件、证书、材料根据****建设厅“建办市函〔2019〕254号”文均可提供原件或网上打印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电子证书件,并与上传的电子资格标中的证件、证书等材料扫描件一致,全部满足条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现变更为“以上需审查的证件、证书、材料根据****建设厅“建办市函〔2019〕254号”文均可上传原件或网上打印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电子证书扫描件,全部满足条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原资格审查文件中第10页的第8点“8、业绩证明材料:(如果有,在方框内勾选,总共不超过三种)□ (1)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或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必备)(2)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 (3)施工合同;□ (4)施工许可证;□ (5)施工图”。现变更为“ R 8、业绩证明材料:(如果有,在方框内勾选,总共不超过三种)R(1)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或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必备)R(2)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R(3)施工合同;R(4)施工许可证;R(5)施工图”。
7、原招标文件中8.2.2“R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金,担保金为合同价款/﹪;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天内提交”现变更为“R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金,担保金为合同价款10﹪;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提交”。
8、原招标文件中其他说明事项中第11点“本项目在工程结算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必须按照招标控制价与中标价的下浮比例进行调整,计算下浮比例时应当扣除Z值(暂估价)。清单以内的工程量有增减时,其工程量可作调整,但单价仍按中标人投标报价中的原综合单价执行。工程量清单以外的新增项目和暂定价项目按以下计价原则执行: A、投标报价中已有适于该项目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计价; B、投标报价中只有类似于该项目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计价; C、投标报价中无适用或类似于该项目的价格,由中标人按相应定额计算综合单价,经监理、招标人签证确认后进入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时套用定额按招标文件3.1.10 的计价规范执行,如工程量清单以外的新增项目无套用定额则由招标人进行询价”。现变更为“本项目在工程结算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必须按照招标控制价与中标价的下浮比例进行调整,计算下浮比例时应当扣除Z值(暂估价)。清单以内的工程量有增减时,其工程量可作调整,但单价仍按中标人投标报价中的原综合单价执行。工程量清单以外的新增项目和暂定价项目按以下计价原则执行: A、投标报价中已有适于该项目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计价; B、投标报价中只有类似于该项目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计价; C、投标报价中无适用或类似于该项目的价格,由中标人按相应定额计算综合单价,经监理、招标人签证确认后进入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时套用定额按招标文件3.1.10 的计价规范执行,如工程量清单以外的新增项目无套用定额则由招标人进行询价。具体结算办法参照樟办发〔2021〕32号文件执行”。
9、招标文件中其他说明事项中第19点“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7日内应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若未按时签订施工合同视同弃标处理,将列入黑名单并没收投标保证金”现变更为“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应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若未按时签订施工合同视同弃标处理,将列入黑名单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10、原招标文件其他说明事项中第21条第1小点中“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企业本单位职工,并且能够熟练的操作新点系统,因业务不熟悉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企业自行承担。一个项目只能有一个委托代理人【如委托人为建造师或“八大员”其中一员,社保因工作单位变更不足 6 个月的,以证书中的变更时间为准;如委托人非建造师或“八大员”其中一员,社保因工作单位变更不足6个月的,以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委托代理人需将法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委托人为建造师或“八大员”,不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制作到投标文件中”。现变更为“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本项目建造师,并且能够熟练的操作新点系统,因业务不熟悉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企业自行承担。委托代理人需将法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社保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制作到投标文件中”。
1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其他说明事项第21条第4小点中“投标文件解锁时间:在招标人宣布开始解锁后10分钟内必须完成解锁。解锁时间结束后备选投标人未解锁的系统将其投标文件退回,视为废标”。现变更为“投标文件解锁时间:在招标人宣布开始解锁后20分钟内必须完成解锁。解锁时间结束后备选投标人未解锁的系统将其投标文件退回,视为废标”。
特此澄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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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