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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1-07-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公开内容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7月7日我局****处理厂扩建工程、******生产车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确保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7月7日-2021年7月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54-****992****环境局**分局行政审批股)
附件: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1 | ******生产车间项目 | **市**东观镇东砲村 | **** | ******公司 | 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占地面积18667平方。主要建设生产车间、成品库、办公区及环保设施,拟**年产5万套钢木结构课桌凳、0.25万套钢塑结构课桌凳和2万套钢木结构高低床教学设备。 | 施工期: 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环评提出的各项措施,施工过程中要规范施工行为,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要求执行;作业机械要满足《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合理利用,生活废水用于施工现场洒水抑尘;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堆放苫盖,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处置,不得长期堆存和随意倾倒;采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施工运输车辆在经过居民点等敏感目标时应减速慢行,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夜间不得施工,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要求。 运营期: 1、落实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办公区冬季利用电采暖,不得建设燃煤设施;生产车间全封闭;切割、打孔、磨边工序中精密锯、木工雕刻机、镂铣机上方分别设集气罩,收集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焊接工序中各电焊机上方分别设集气罩,收集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抛丸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管道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喷塑工序中2座喷塑室产生的废气经管道分别引入“旋风回收系统+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共用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l6297-1996)中规定排放限值;烘干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注塑工序中各注塑机出口上方分别设集气罩,收集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设备安装在全封闭生产车间,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使用活性炭碘值要不低于800mg/g,做到足量添加、定期更换。 2、落实运营期水污染防治工作。本项目生产废水包括塑粉静电喷枪废水和注塑工序冷却废水,经综合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作地坪、厂内外道路洒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综合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作地坪、厂内外道路洒水,不外排。采暖期,处理后的污水储存在一座300m3蓄水池。 3、落实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消声等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及机械车辆的日常环境管理,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值。 4、做好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钢屑、废木屑、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焊渣、废焊丝、废弃包装材料及切割、打孔、磨边、抛丸工序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经****回收站综合利用,喷塑工序脉冲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全部收集后回用于喷塑工序;废机油、废切削液、废活性炭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政府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倾倒。 5、加强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规范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规范排污口设置、制定污染源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6、项目污染物****生态环境局**分局核定的颗粒物2.14吨/年、二氧化硫0.01吨/年、氮氧化物 0.08 吨/年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