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塘镇沙湖村一组29.4229亩地块
地块编号 | DGB202(略)24 | 出让方式 | 挂牌 |
地块名称 | 姑塘镇沙湖村一组29.****亩地块 | 报价方式 | 按单价 |
地块位置 | 化纤工业基地 | 审核方式 | 资格后审 |
地块面积 | 29.****亩 | 竞买保证金 | 174万元 |
土地用途 | 港口用地 | 起始价 | 19.67万元/亩 |
出让年限 | 50 | 加价幅度 | 1万元/亩 |
容积率(FAR) | FAR﹥0.1 | 保证金截止时间 | ****-12-17 15:(略) |
建筑密度(D) | D≤50% | 挂牌起始时间 | ****-12-(略) 09:(略) |
绿地率(GAR) | GA(略) | 挂牌截止时间 | ****-12-21 15:(略) |
依法依规需要说明宗地的其他情况 | 竞得人需在濂溪区辖区范围内注册成立公司进行开发建设 受让人不得以交地为由逾期交纳土地出让价款 相关违约责任:(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的,竞得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相应违规违约和法律责任,竞买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3)竞得人应当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竞得人赔偿损失。 竞得人未能按照约定日期开、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竞得人继续履约。竞得人造成土地闲置的,应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即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块内地上及地下如遇有各类管线、变电站、通信设施设备迁移等情况,受让人与区化纤工业基地协商解决。 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开发建设。 根据《国家税务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年第15号)的相关规定,竞得人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起(略)日内必须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竞得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契税的,相关责任由竞得人自行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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