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预公告
****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松规划**选预〔2021〕159号,国家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 **新庙三路,南至11-11B地块,西至张河浜,北至张泾河
****工业区XQ-21-005号(SJC10031单元11-11A)地块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执行。
四、调查确认:
本公告发布后,**市**区建****事务中心****政府****办事处******所、****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区建****事务中心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2年01月05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市**区建****事务中心反映。
联系人:方葎 联系地址:**区荣乐东路2111号3号楼207室
**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