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龙登古凡山(略)矿采矿权(略)出让公告 |
发布时间:(略) |
岑溪市龙登古凡山(略)矿采矿权(略)出让公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通知》(桂自然资规[****]1号)文件有关规定,受(略)委托,组织实施“岑溪市龙登古凡山(略)矿”采矿权(略)出让的具体工作。 一、出让人 名称:(略) 场所:(略)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略) 场所:(略)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岑溪市龙登古凡山(略)矿 开采矿种:(略) 地理位置:(略) 面积:0.22(略),拐点坐标如下(****国家大地坐标):
资源储量:估算控制的(略)矿石量624.45万立方米(荒料量116.15万立方米);推断的饰面用矿石量506.83万立方米(荒料量94.27万立方米),则(略)总矿石量(控制+推断)为****.27万立方米(荒料量210.42万立方米)。 开采标高: (略)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略)
勘查工作程度: 勘查投入要求: 拟出让年限:(略) 起始价:(略) 起始出让收益率:%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竞买人须为营利法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三)自然人申请的,必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预先核准登记; (四)除已在梧州市岑溪市注册设立有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外,申请人在提交报名申请表时,均须约定竞买成功后在梧州市岑溪市注册设立全资子公司(企业),并以全资子公司(企业)名义签订《釆矿出让合同》及开发建设。 (五)不接受企业联合报名,不接受登记采矿权需要军事部门出具调查意见的企业竞买。(六)竞买人须按要求出具银行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 保函要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1号)的要求,竞买人报名时须向(略)现场提交符合要求,且在梧州市城区有网点的银行出具一定额度且合法有效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 《不可撤销履约保函》内容包括:1.金额为人民币(略);2.期限为9个月; 3.竞买人出现违约或无效情形时,均由出具保函的担保银行代竞买人,按该条款违约或无效情形须扣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额,见索即付从《不可撤销履约保函》额度中,履行支付给出让方。 4.竞买人不按《采矿权(略)出让成交确认书》规定时间交纳采矿权(略)出让服务费的,由出具保函的担保银行代竞买人,从《不可撤销履约保函》额度中,直接扣划支付给(略)。 银行担保函规定格式见附件。(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采矿权(略)出让活动: 1.近三年以来,在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名单,且未移出的矿业权人; 2.曾在矿业权出让活动中未按约定签订或履行《采矿权(略)出让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的;或曾因不履行相应义务被国内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的; 3.被列入其他部门违法名录、黑名单、严重失信企业名录的;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及关联公司。 4.拖欠税费和民工工资的企业,或出现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略) (略)时间:****年01月24日 (略)时间:****年01月24日—****年02月10日 地点:(略) 六、获取(略)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略)文件的途径:(略) 联系人:邓小姐 李小姐联系电话:****-**** 申请(略):****年01月24日—****年02月08日 申请报名方式:报价只接受竞买人现场书面报价,不接受其他方式如电话、邮寄、电子邮件、口头等的报价。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一)接受竞买人报名、报价,其竞价方式采取有(略)起始价的“增价竞买”,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出让原则和“价高者得”的竞买原则; (二)竞买人在(略)期限内填报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略)价。(略)期限届满,不低于(略)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人报价或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在(略)期限届满有两人以上竞买人要求继续报价的,则转入现场竞价(如竞买人不到场则视为自动放弃),即通过现场竞价方式以报价最高者且高于(略)起始价的确定为竞得人。 (三)竞得人应在确定成交后立即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略)出让成交确认书》,并在《采矿权(略)出让成交确认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交纳采矿权(略)出让服务费,在出让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八、风险提示 (一)竞买申请人应详尽了解本次出让采矿权现状、所列条件及相关风险,提交竞买申请视同对本次出让采矿权的现状及所列条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竞买申请人应充分考虑,慎重决策。 (二)本宗出让存在因环保、林业或应急等方面的政策原因导致竞得人无法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风险,竞买申请人应充分考虑,慎重决策。 (三)本次(略)出让为非净矿出让,出让仅为采矿权,不含矿山开采经营及运输道路需要使用的地土地使用权,需由竞得人自行解决,且不得因此影响村民的生产和生活。竞买申请人参与竞买前,应到矿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及相关村民小组就所涉及土地、林地和运输道路等用地权益事宜进行实地考察,竞得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矿区所在地的土地、林地等权益问题与当地村、小组及村民达成协议的,出让方有权单方面宣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竞得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违约责任和损失。 (四)本次出让范围所涉及的土地权属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如林木、耕作物、固定设施、道路、安全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房屋及输电线和相关权属的处置,及补偿、拆迁等问题需与周边村镇及群众协商的事宜,由竞买人自行解决。竞买人在竞买前应向矿区所在村镇充分了解具体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对竞得人可能向第三方作出补偿等问题,由竞得人依据有关规定自行协商解决,相关费用和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竞得人承担。 (五)采矿权投资存有不可预计的风险,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略)出让文件所表述的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资源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对此,出让人均不承担责任。竞买人参加竞买并提交申请,即视为竞买人对采矿权现状和出让文件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竞得人不得以技术资料中数据不全或其他原因为由,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或主张采矿权出让无效等要求。 (六)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及开采所需的要件,如生态、水利、林业、应急等部门法律法规政策特殊要求编制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水土保持、林地占用等报告,竞买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 (七)竞得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自动成为采矿权人。因法律法规修改或国家、自治区、市有关产业、环保等政策调整会导致采矿权人不能正常采矿的风险。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造成矿山损失的,由采矿权人自行承担损失。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压覆矿区范围或关闭矿山的,采矿权人必须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或关闭矿山,相关补偿费用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或按照采矿权人与建设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执行,出让人及发证机关不负责协调。 (八)本次公开(略)出让的采矿权成交金额为采矿权收益,不包含其他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办理林业、工商、生态、水利、公安、应急、交通等有关部门相关证照及所需的各项资料,其收取的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以及经营中发生的一切税费均由竞得人自行负担。 (九)该采矿权到期或出让资源开采完后是否继续设置,由审批发证机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及其他相关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另行决定。 (十)出让的采矿权范围内和周边如存在电力线路或天然气管道等其他设施,须由竞得人自行与相关部门(业主)协商搬迁或协议且相关费用由竞得人承担,在保证符合国家规定安全标准情况下,方能开采。 (十一)竞得人在开采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土空间规划的三条红线(即:耕地红线、城市边界红线和生态红线),采矿权出让成交后,遇国土空间或环保规划调整、国家政策变更或新政策出台、环保标准提高等,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九、对交易(略) (一)竞买申请人提交申请之前,应当仔细阅读(略)文件及(略)出让须知,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认为申请人对(略)文件和采矿权现状无异议。对(略)文件和采矿权现状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略)提出。 (二)对出让的采矿权存有异议的,应在(略)截止前以书面方式向(略)提出;对出让交易程序存有异议的,应在(略)截止前以书面方式向(略)提出。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一)竞买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等)存在的失信行为,或列入行政处罚、经营异常的,属于联合惩戒对象的,依法限制参加本次采矿权交易活动。 (二)竞买人虽未被列入惩戒名单,但在本次采矿权出让活动中以抬高竞价为由向其他竞买人勒索财物的,一经查实,其单位(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等)将被列为失信惩戒备忘名单。 (三)出让人通过“信用中国” 和“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竞得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等)信用信息,对竞得人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如发现竞得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将取消其竞得人资格。 (四)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竞得人违约,将取消竞得人资格,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单位(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等)将被列为失信惩戒备忘名单。 1.逾期或拒绝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或《采矿权出让合同》的;2.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的; 3.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手段竞得的; 4.在矿业权(略)活动中存在的恶性竞争、恶意串标情形的、不按时参加(略)活动的竞买人、竞得人,两年内禁止其参加梧州市矿业权交易平台组织的矿业权(略)出让交易活动。 十一、其他内容 特别约定 (一)竞得人应于签订《采矿权(略)出让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交易服务费,如不按时足额缴纳交易服务费的,视为竞得人违约,经出让人责令缴交,竞得人在规定时间内仍不缴交的,出让人有权取消本次交易。 (二)本采矿权属非“净矿”出让,为维护和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及矿地关系和谐,确保采矿权出让后能顺利进场开展工作,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略)出让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供经当地村委盖章确认合法有效的矿区范围70%以上土地租赁协议(或合同)后,出让人向竞得人发出《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通知书》,竞得人需在出让人发出缴款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相应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金。超过3个月未能完成租赁矿区范围70%土地使用权的,应按逾期每日成交价3‰计支付违约金,但竞得人逾期2个月仍未能按要求完成矿区范围70%租地的,出让方有权单方面宣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 (三)竞得人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2年内仍未进行实质性建设或者生产的,或无正当理由停工或者停产连续满2年的,出让人有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四)竞得人须与出让人及指定银行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管理“三方”协议》、《土地复垦资金提取和使用监管协议》,并认真履行协议中的相关义务。 (五)竞得人(采矿权人)需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与出让方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暨绿色矿山建设承诺书。承诺书主要内容包括: 1.在矿山建设生产前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经评审后报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并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方案设定要求实施; 2.矿山的建设生产严格执行经过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审查备案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各项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各项指标,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费专门账户资金管控协议》的各项规定; 3. 矿山承诺严格执行“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主体责任,并在生产期间接受矿山生态修复阶段性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听从自然资源部门要求进行生态修复整治,若拒不整治或整治验收不达标的,自然资源部门有权责令矿山停产整顿,并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异常名录。 (六)竞得人如需使用履约保函金额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竞得人如有违约应先扣除违约金),需将成交价超过履约保函剩余金额部分先缴交后,方可申请将履约保函的剩余金额缴交采矿权出让收益。 (七)本次采矿权出让所收取的出让收益金额,为矿区范围出让年限内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金,采矿权出让收益金不包括下列费用: 1.矿山地质环境及恢复基金、土地复垦费,环境、林业、应急、水利等部门规定的相关收费、保证金、基金等费用及其他应交国家规定相关税费。 2.矿山生产、经营、运输和生活用地、用林费用等。其他要求 (一)为支持梧州地区经济建设,延长产业链,增加矿产品附加值,开采的荒料自行加工成为饰面板材或销售给当地饰面板材加工企业进行加工,严禁直接将荒料销售到梧州市管辖以外的地区。 (二)矿山生产加工区必须修建环保型钢架结构全封闭选矿、破碎厂房,使整个选矿、破碎筛分等加工生产线布置在采用钢结构全封闭室内,安装自动化先进水洗碎石设备、废气收集装置和除尘设施,建成各项排放达标的先进碎石生产线,打造成为砂石露天开采、生态保护和绿色矿山的标杆。 (三)竞得人需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矿产品专用运输道路,道路建设用地、工程建设费用等由竞得人自行解决,并确保矿山产品外运符合环保、交通、应急等有关要求。 (四)矿业权人必须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关于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及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必须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报(略)审核,并按批准的方案建设和实施。竞得人必须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建设和开发矿区,竞得人需在投产后即达到绿色矿山。矿山未在投产后即达到绿色矿山要求的,出让人有权责令其停产整顿。 (五)竞得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后方可按照批准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并遵循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土地复垦等工作,防止水土流失,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 (违约责任详见附件) 本公告在(略)门户网站、(略)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略) (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