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投鹤柏年矿业有限公司30%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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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司30%股权转让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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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4,619.07万元 人民币 |
0 |
2021-12-29 |
网络竞价 |
1、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2、本次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的同时,需变更标的企业名称,变更后,标的企业名称不得再有“皖投”等相关字样。 3、根据《******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皖****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21)第1830号),提请投资者注意: (1)标的企业自2014年成立至今未产生主营业务收入,前期主要为进行金属矿勘探开发。主要资产为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安****公司和**县****公司向被评估单位的借款;其他非流动资产为企业的探矿权转让款、年检费、试验费和工程款等。 (2)委估的**迎风崖铅锌多金属矿,探矿权证有限期至2019年11月04日,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未更新探矿权证,且探矿权不具备转采矿权条件。根据2020年1月20******厅颁发的关于《**省**县迎风崖铅锌矿勘探地质报告》矿产**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皖矿储备字【2020】8号)显示标的企业拥有“****县迎风崖铅锌铜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本次评估是以产权无异议和探矿权不具备转采矿权的前提下,在核实了经审定后的账面价值基础上考虑了资金成本。 (3)本次委估的**六峰山外围铜多金属矿探矿权和**迎风崖铅锌多金属矿探矿权,截止评估基准日,探矿权不具备转釆矿权条件。本次评估是以探矿权不具备转采矿权的前提下,在核实了经审定后的账面价值基础上考虑了资金成本。 (4)根据池****公司与标的企业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协议》约定;池****公司自愿将其拥有的“**省**区六峰山外围铜多金属矿”依法转让给标的企业。双方同意该探矿权转让总价为人民币2,800万元整。在完成上述探矿权转让后,标的企业承担后期全部 |
1、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有效存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登记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 2、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登记即视为已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其已符合本次产权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参与本次产权转让项目。****中心或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意向受让方最终是否获得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应以相关监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为准。如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对转让标的进行再次信息发布。 3、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中心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银行账户的,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4、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携带以下****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不计息)。如协议成交,该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的部分款项;如产生竞价,则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可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未能确定为受让方的,****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还全额保证金(不计息)。 (1)产权受让申请书; (2)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意向受让方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受让方同意受让的内部决策文件,有权部门同意受让的批准文件(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及资金能力证明; (4)本公告“受让方资格条件”栏要求的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或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受让股权比例依法享有或承担。 6、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期转让价款,首期支付转让价款金额不得低于转让标的总交易价款的30%(含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转为首期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付款项须提供经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当日向转让方提供)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50个自然日内付清,并按《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转让方支付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支付完全部转让价款之日止的利息。 7、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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