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委托公告42号
**自治区(略) |
2022年02月16日 10:(略) |
**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委托公告42号 ((略)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聚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吉(略)权第×××号】及其所附宗地图,测量原告(含巨鑫石粉厂使用土地面积)在被告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使用面积(需明确巨鑫石粉厂使用土地面积);依据原、被告于2014年9月9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分别设最南边石灰窑为3号窑、最北边石灰窑为3号窑,对原告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进行测量,以明确合同约定租赁的“约8亩土地”是否在被告具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若超出被告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则超出的土地面积为多少及超出面积土地上原告的建筑物和设备设施等的种类和数量。因第一次公告中签机构不具备该案件相关测绘资质予以退件,现重新公告。请有意参加法院委托工作且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注:鉴定费预交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网上报名。 特此公告! **(略)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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