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 转让营业执照 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拟将你(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现将本局拟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你(单位)存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条列举的违法行为,同时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的,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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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2 月 18日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 (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第十条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未依法取得其他许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售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三)拒绝、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 ****管理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应当综合考虑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