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332/202111-00008 | 信息分类:批准结果信息 |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 发文日期:2021-11-01 15:31 | |
废止时间: | ||
******厅关于G347**至普济圩一级公路改建工程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的复函 | ||
综合政务,函,2021年度 | ||
自然资委皖预审〔2021〕37号 | 关键词:
****运输局:
你局《关于申请办理G347**至普济圩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请示》(铜交规划〔2021〕19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预审办法》)、《自然**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自然**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和《******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G347**至普济圩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代码:****)已列入《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发改基础〔2013〕980号)。项目建设对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完善水陆联运体系,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该项目符合供地政策,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申请新增用地面积56.6926公顷,其中:农用地56.3865公顷(耕地46.3288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24.0304公顷),未利用地0.3061公顷。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11〕124号)和《**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项目有0.2094公顷用地位于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政府于2021年9月13日出具了《关于G347**至普济圩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论证意见》。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工程保护、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市、县自然**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和土地复垦前期工作;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五、市、县自然**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在用地报批前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六、项目按规定批准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项目在用地报批前,必须完成规划修改听证、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七、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或者压覆重要矿产**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登记等。
八、****机关为****委员会,由****规划局依法依规审查核发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依法办理后续的规划许可手续,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服从规划管理。项目在深化设计及建设中,要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要求,协调好与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与沿线相关**保护及利用的关系。
九、依据《预审办法》和《通知》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3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日。
2021年11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