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2-02-24 16:59
质疑答复
供应商:****
地址:**市**区******五社
邮政编码:646300
法定代表人:梁锋 联系电话:139****2758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市**区**街一段25****门市上二楼
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0830-****015
****(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收到****(以下简称“贵公司”)针对****2022年春期-2022年秋期全县学生作业本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提出的书面质疑。****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委托权限,依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贵公司的质疑书面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贵公司提出本项目设置样品评审因素违反行政规章。
质疑认为,本项目技术需求详细,且有**轻工业行业《课业薄册》检测标准QB/T1437-2014和GB21027-2007标准予以明确,不属于“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需求或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其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需求或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针对该质疑事项,本公司认为,按照《****教育厅****小学生作业本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地、各校要严格按照QB/T1437-2014《课业簿册》生产标准的要求,确保每一批次作业本的质量合格。QB/T1437-2014《课业簿册》作为生产作业本的行业标准,该行业标准包括,课业簿册纸的定量要求(包含2项)、课业簿册的技术要求(包含破页、脏迹、白页、印划线、张数、断线、封面/封底等12项)和安全要求(包含危险锐利尖端、可迁移元素最大限量、封面的脱色程度、亮度(白度)4项)。其中,涉及装订质量、白页、封面/封底等技术指标,该行业标准都要求在“自然光下、感官检查”,对破页、脏迹、断线等技术指标则要求在“自然光下、用分度值为0.5mm的钢直尺测量”。因此,本项目采购文件,依照QB/T1437-2014《课业簿册》生产标准的要求,不仅需要通过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进行定量分析,也需要通过在评审过程中通过对供应商提供的作业本样品的装订质量、白页、封面/封底和破页、脏迹、断线等技术指标,****委员会成员通过感官检查和实际测量才能进行比对后提出成交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其理由,而仅通过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因此,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置样品评审因素,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贵公司的该质疑事项不能成立。
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评分办法第2样品(1)印刷工艺(手感好、封面设计美观、规范),倾向性强,没有细化和量化。其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针对该质疑事项,本项目的评分办法均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进行了细化和量化,****公司所述“倾向性强,没有细化和量化”的情况。****公司所提出条款,为了避免产生歧义,本公司将会对样品的评分描述上做出相应调整并发布更正公告,具****政府采购网及**市公共**交易网公告信息。
质疑事项三:《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产品配置与技术参数“2.供应商提供有效期内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作业本印刷油墨检验合格报告的得2分;3.供应商提供有效期内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作业本32K……得2分;4.供应商提供有效期内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作业本……得2分”。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理由在于,作业本通常用的是QB/T1437-2014标准作业本检测报告,并且检测机构出具报告一般是20个工作日,此次招标文件是2022年1月25日才挂网2022年2月18日就要开标,中间的才12个工作日,不能出具检测报告,除非某些供应商提前出具了检测报告,并且这几种检验报告的检验费用都要几万元,提高了投标的门槛,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违反了《****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此项应该删除。其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针对质疑事项,本公司认为,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明确规定“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本项目于2022年1月25日挂网,并于2022年2月18日开标,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已超过了10日,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第三方检测机构咨询,上述几****公司所述需要几万元的费用。贵公司提出QB/T1437-2014标准作业本检测报告要20个工作日才能出具报告,以及提出某些供应商提前出具了检测报告等质疑事项,进而质疑本项目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质疑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质疑事项四: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涉嫌违法。
质疑认为,本项目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并有“QB/T1437-2014”、“GB/T24996-2010”、“GB21027-2007”作为技术参数、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其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针对该质疑事项,本公司认为,****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400万元。本项目的采购预算金额为253.7万元,因此,本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且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本项目,已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请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才予以实施。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之规定,且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均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故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贵公司的该质疑事项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针对****2022年春期-2022年秋期全县学生作业本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事项中,本公司对其中第二个质疑事项予以部分采纳,其余质疑事项均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公司不予采纳。
****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财政局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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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