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招租(略),按交付(略)。 2.房屋租(略),出租方及产交所不承担招租标的中租赁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等责任,不调整相应的(略)。 3.意向承租方有责任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招租标的物状况,决定报价,并对自己的(略)。 4.招租标的的底价、成交价均不含承租方在租赁中应缴纳的水电、物业等有关费用。 5.本次招租标的(略),承租方如需开具增值税发票,所需缴纳的税费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方在承租期内应以自用的方式直接使用所租赁的经营场地,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将该场地以转租、出租、(略)租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及不返(略),并就因承租方所造成的损失向承租方索赔。对于虽不属于上述方式,但具有同等性质的行为也一律将视为违约行为,应由承租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金。 7.承租方应接受招租标的现状,成交后,不能以该现状影响其工商、消防手续办理,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变更《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8.竞租方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本所不提供竞价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