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港唐家渡港区一类水运口岸工程信息化及设施集成釆购与专业施工一体化工程的答疑
各投标人:
有投标人对本项目提出疑问,现归纳相关疑问一并回复如下:
一、 关于业绩及资格条件的回复
问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2项“1.企业业绩 2、根据投标人提供近五年一类口岸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个单项合同金额 1500 万元(含)以上的工程业绩,得 6+3 分,提供两个(含)项目以上得6+3+3分,最多得分12分。3、根据投标人提供近五年一类水运口岸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个单项合同金额 15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业绩得6+6分,最多得分12分”。
我司认为:1.公司业绩要求中一类口岸及一类水运口岸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其中指定了一类口岸和一类水运口岸特定行业的业绩,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其中第三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关于“企业业绩”评分已修改,详见修改后的评分标准(附后)。同时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3.5.1条“类似项目业绩”修改为:“近5年(2017年2月至投标截止日)完成的电子智能化类似工程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的工程业绩”。
问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2项“2.项目负责人2、项目负责人(一级建造师)近五年承担过一类口岸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单项合同金额15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业绩,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的4分。3、项目负责人(一级建造师)近五年承担过一类水运口岸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单项合同金额 1500 万元(含)以上的工程业绩,每提供一个得5分”。
我司认为:1.项目经理业绩要求中一类口岸及一类水运口岸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其中指定了一类口岸和一类水运口岸特定行业的业绩,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其中第三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问2.1:根据招标文件2.2.2商务评审-项目负责人之评分细则“1、项目负责人(一级建造师)近五年承担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单项合同金额15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业绩,得分的5分,最多得分3分.2、项目负责人(一级建造师)近五年承担过- 类口岸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单项合同金额1500 万元(含)以上的工程业绩,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的4分。3、项目负责人(一级建造师)近五年承担过一类永运口岸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单项合同金额15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业绩,每提供一个得5分。
该项评分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关业绩经验,其中第2、3项要求一类口岸及一类水运口岸业绩,该业绩限定特定行业业绩,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潜在排斥其它意向投标人,违反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13项之规定。
答: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关于“项目负责人” 的评分条款已修改,详见修改后的评分标准(附后)。
问3: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近五年至少完成过1项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的智能化工程业绩。 质疑依据: 一、依据《****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一)资格条件第3条,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1.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 2.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或对代理商提出业绩要求; 3.设置的资格条件与项目履行无关或过高、明显不合理,如非涉密或不存在敏感信息的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有从事涉密业务的资格。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不能设定特定金额业绩作为资格要求。结合本招标项目实际建设需求,存在具有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因此建议修改以上资格门槛要求。
问3.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评审中对企业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进行评分,同时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近五年至少完成过1项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的智能化工程业绩”。依据《****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评审因素、过程第10条,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将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内容作为评审因素;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第13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不能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且不能限定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也不能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而评分办法中设定了特定业绩金额,设置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结合本招标项目实际建设需求,存在具有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因此建议修改以上评分要求。
答: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业绩要求的设置,除前款评分作了适当修改外,不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 关于招标文件有关技术参数等带有唯一性、排他性的疑问
问1:信息化清单中,部分产品参数存在大量带“*”项和“★”项,招标文件未明确说明“*”项和“★”项参数是评分项还是废标项,请予以明确。
问2:信息化清单中“智能卡口系统著作权指向性唯一、部分产品要求提供专利证书、PCR仪招标参数为特定唯一性产品、手持式化学气体检测仪招标参数为特定唯一性产品、LED发送盒招标参数为特定唯一性产品、拉曼光谱仪招标参数为特定唯一性产品、上转发光免疫分析仪招标参数为特定唯一性产品、室内全彩LED电子显示屏招标参数为特定唯一性产品、人车混抓摄像头招标参数为特定唯一性产品、人脸识别动态追踪摄像头招标参数为特定唯一性产品、定点抓拍摄像头招标参数为特定唯一性产品、全景抓拍机招标参数为特定唯一性产品、鹰眼抓拍机招标参数为特定唯一性产品、智能球型摄像机招标参数为特定唯一性产品、数据中心云存储系统招标参数为特定唯一性产品、网络存储设备招标参数为特定唯一性产品、解码拼控系统一块和机箱一台招标参数为特定唯一性产品、解码拼控编码系统招标参数为特定唯一性产品、解码拼控解码系统招标参数为特定唯一性产品、后端处理单元招标参数为特定唯一性产品、正版数据库招标参数为特定唯一性产品、其他具有强烈指向性的同类问题”等,经求证,以上大量控制性的参数和控标符号,只有唯一的品牌型号满足,且该公司以项目报备为由,仅向部分投标人提供招标要求的技术证明资料。根据《****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釆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 遇:(三)釆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问3: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书中,几乎所有的设备均植入大量的唯一控标参数,体现在:(1)技术需求书中仅★就多达329个,还有大量五花八门的特别控制符号,例如“*”、“★★”、“▲”、“☆★★”等符号,让投标人摸不着头脑。(2)招标文件中产品有大量具有涉及“唯一性”的标记,其中非常明显的就包括唯一性指向较强的“专利”描述19个、“软件著作权”描述22个、另外还有大量指向性明显的技术参数控制。 (3)存在大量类似“****海关水运系统”的描述,此项参数以不合理的平台对接要求,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垄断招标过程,具体财政部判决同类案例详见中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八十一号),网址截图:http://gks.****.cn/ztztz/zhengfucaigouguanli/202112/t****1227_****348.htm。 以上条款设置,具有较强的指向性;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8条相关描述,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鉴于以上技术、商务文件存在较多的矛盾与控制限制性条款,且指向性较强,建议暂停本项目的招标,以用户实际需求为目标,重新设计技术参数,节省投资,重新提供设计公平、公正的招标文件,符合政府采购及满足**省负面清单要求。
答:**新港唐家渡港区一类水运口岸信息化及设施集成采购与专业施工一体化工程,其信息化系统软件开发、****海关、海事边检部门数据无缝对接,设备、****海关、海事边检部门查验、检验系统的兼容性、扩展性和先进性。现就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带“*”、“▲”,“★”等符号条款的,主要是提示标记。告知投标人为实现本项目信息化功能重要的技术参数指标的提示及注意要点。以保证产品选用的质量可靠和设备先进;
2、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带“*”、“▲”、“★”等符号条款中提到的“软件著作权”,是指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软件开发著作权,是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使用权转让的需要;
3、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带“*”、“▲”、“★”等符号条款中提到“证明文件”,是指提供外购产品证明书文件的要求;
4、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带“*”、“▲”、“★”等符号条款中有描述“专利”的,是指所采购设备、设施,最好具有产品专利权。为解除投标人的狭义理解,取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所有的“专利”二字描述。
5、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只对带“▲”符号条款作为重要技术参数响应条件,由评委对投标人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分,但不作废标处理。其他所有带“*”、“▲”、“★”等符号标识的作为非重要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的响应要求不作扣分依据,也不作废标处理。但须达到质量验收标准。
本项目有关技术参数发出前已经通过相关技术专家评委论证。专家经过论证认为所有技术参数并非唯一和排他性,不存在限制、排他条款。
三、因招标文件修改,原投标截止时间相应变更为:2022年03月31日 09时00分止,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四、 附:修改后的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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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