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租资格,将其交纳的招租保证金不予退还: 1.1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不按约定时间内签定租赁合同的; 1.2与其他意向承租方恶意串通报价或联合统一报价影响公平公正的; 1.3提供虚假主体材料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 1.4不按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 1.5存在其他违约情况的。 2、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充分了解物业本身及周边的相关情况,并认真研阅招租信息的全部内容以及了解**区当地政策,办理相关申报事项,意向承租方自愿报名参加物业承租的,视为已对承租标的查验、知悉并且了解标的物瑕疵,并同意承担该瑕疵带来的全部风险,且无异议。 3、承租方需完成本物业消防合格报批手续,并由承租方承担费用,不得以租赁物业消防未通过验收提出赔偿(补偿)要求。 4、承租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国的法律、法规**策,办妥各项审批手续,依法纳税;并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证件文件复印件提交出租方留存。 5、如须装修及改建的,报批、验收等手续及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政府标准或出租方要求。 6、因政府征收或城市更新,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且不得以此为由向任何人主张赔偿或补偿,因政府征收或城市更新造成承租方的一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7、水电设施等建筑物设施设备以现状移交,承租方不得以水电设施及其他设施设备不齐全、未能满足其使用等为由,向出租方提出赔偿(补偿)要求。 8、承租方应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及相关文件,否则视为承租方构成实质性违约,所交纳的招租保证金、服务费不予退还,出租方有权重新出租物业,无需对承租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