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5870
通讯地址:****中心生态环境窗口(扬子西路182号)
扬环审〔2022〕64号
关于对****汽车工程机械内饰件加工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你公司报送的《****汽车工程机械内饰件加工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有关建议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你公司按《报告表》规定的内容建设汽车工程机械内饰件加工制造项目具备环境可行性,****开发区港兴路58-6。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和生态修复措施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要求:
(一)合理规划布局,减少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处理厂处理,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废水接管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
(三)合理布局车间及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必须置于室内并辅以减振降噪措施,项目运行期间,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值。
(四)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废气的处理效率和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项目废气为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NMHC-其他排放限值、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及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管理应遵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废物贮存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修改单中相关规定。危险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时,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相关要求。
三、项目实施后,本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为:
(1)废气:
非甲烷总烃≤0.0302t/a。
(2)废水:
接管考核量:180m3/a,COD≤0.063t/a、SS≤0.054t/a、氨氮≤0.0045t/a、TP≤0.00054t/a、总氮≤0.009t/a 。
进入环境量:废水量180m3/a,COD≤0.009t/a、SS≤0.0018t/a、氨氮≤0.0009t/a、TP≤0.00009t/a、总氮≤0.0027t/a。
(3)固废:0。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2年3月28日
抄送:**市******执法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