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CS-F202****60007-1 采购人(全称): 宁****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2022-2023年度土地、房产、资产价格评估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二标段 (3)采购计划编号: ****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宁****集团有限公司2022-2023年度土地、房产、资产价格评估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一标段项目,出具评估报告。评估范围包含:
(备注:部分土地出让、资产注入项目没有纳入年初预算,****公司工作安排,个别项目会临时安排进来)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2-03-30 —— 2023-12-31 3.2 履行地点:**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应在收到****公司的评估需求后5日内出具最终评估报告。 4.结算方式 dc2143f2b****283a6b3b4456f894f9a753984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银行****公司(****:820********00557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按实结算 ①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类项目评估费用根据湘土协发[2019]26号《关于发布 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费用参考目前省级层面唯一的收费文件“沪发改投【2012】130号《**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关于印发《**市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和《**市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的通知》”并结合项目所在地实际情况进行协商收费。 ③评估费用的最终结算:根据参照上述折扣计算方式,确定最终评估费用。本条第1项约定的“合同金额”系服务期限内累计付款上限值:若累计最终结算审计价高于“合同金额”,则以“合同金额”作为累计最终结算价;若累计最终结算审计价低于“合同金额”,则以累计最终结算审计为最终结算价。 ④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评估工作,根据单宗或具体项目的评估需要,乙方须就承接的单宗或具体项目的评估出具经****公司认可的评估报告,并根据上述约定的评估费结算办法与甲方办理结算、报甲方审核备案后,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符合财政局、支付局要求的票据,评估费用由甲方在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否则,应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2、提供的服务、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与行业习惯; 3、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4、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简易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必须根据具体项目的评估需要,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的如下资料: ①、****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 ②、出让地块规划设计要点 ③、****测绘院实测宗地图 ④不同项目所需权属资料及评估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评估费。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地完成委托事务,乙方安排的评估人员应当具备与评估相符的资质; 2、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标准、数量向甲****公司提供评估报告书; 3、对甲****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尽保密之责,非经甲****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 4、乙方应当独立完成技术服务工作,不得将此项目转让给他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项目分包给他人。 5、乙方有权按时从甲方处收取服务费。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甲****公司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经乙方书面告知后仍不予更正的,乙方有权终止估价工作,甲方需承担因上述行为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2、若因乙方原因中导致本合同解除,甲****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甲方无需支付还未支付的价款,已经支付了的乙方需退回。同时乙方需赔偿因上述行为给甲****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无法计算的甲方有权按照合同价款的10%-30%酌情计算。 3、如因乙方原因,致使估价工作不能按期完成,乙方应按评估费的30%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且乙方仍应在逾期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合同约定义务。若乙方逾期超过五日,甲****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4、甲****公司如中途无故中断委托估价请求,乙方工作已过半,甲****公司则应付给乙方全部估价服务费,如乙方工作尚未过半,甲****公司则应付乙方全部估价服务费的50%。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2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但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乙方擅自变更合同,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享有单方变更权,甲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单方变更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可给予相应补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①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在不可抗力责任范围内免除其相应责任。 ③甲方享有单方解除权,甲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服从上级国家部门的政策安排,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可给予相应补偿。 ④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且在收到对方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能积极补救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损失的,有权继续追索有关损失。 (3)合同的终止:自甲、乙双方履行完毕其各自义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11.3 通知及送达 1、甲方和乙方按以下列注明的地址进行送达(适用于诉讼文书的送达)。 甲方地址:******南路18号 收 件 人:吴昊 联系电话:151****7387 乙方地址:宁****社区花明南路156号 收 件 人:赵晓超 联系电话:135****4386 2、任何一方向对方送达有关通知、文件、资料等,****法院向任一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均可向被送达方在本条所约定的地址送达。如因被送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对方或其指定的收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或相关文书未能被实际签收的,通知或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1.4 禁止商业贿赂条款 3、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甲方负责人、指定联系人及相关人员行贿或变相行贿,否则,一经查核属实,甲方除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外,并按合同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5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合同纠纷,甲、乙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6其他约定 1、每个具体项目评估工作的承接,由****公司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两天内确定承办。 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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