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略)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略)
原项目编号:(略)
原公告日期:(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略) 更正公告(四) 一、项目基本情况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略)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略)
首次公告日期:(略)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略)
更正内容:
一、关于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分方法和标准 中第二项评标办法的技术资信分85分项的社会影响,招标文件P40页,“注:投标文件中须提(略)(媒体报道中需(略))。国家级媒体为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法制日报、中国社会报、中国民政报等;省级媒体为安徽电视台、安徽广播电台、安徽日报、新安晚报等;市级媒体为合肥广播电视台、《合肥日报》、《合肥晚报》等(省外类似媒体予以认可)”。
本项目评分依据“媒体报道中需完整体现投标供应商全称”过于具体化,有一定的限定性、排他性,此评分有失公允,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建议修改为:“媒体报道中需体现投标人名称或简称或有关内容”。
事实依据:
本项目评分依据“媒体报道中需完整体现投标供应商全称”过于具体化,有一定的限定性、排他性,此评分有失公允,建议修改为:“媒体报道中需体现投标人名称或简称或有关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答复:同意修改。现将原招标文件中“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媒体报道部分的扫描件或影印件(媒体报道中需完整体现投标供应商全称)”修改为“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媒体报道部分的扫描件或影印件(媒体报道(略))”。
二、将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细则中“企业业绩”修改为“自(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且运营达到1年及以上),投标供应商具有承接委托运营(含正在运营)养老服务项目业绩的,每个得3分,满分18分。”
三、现将本项目“提交(上传)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修改为2022年5月7日10:(略)
更正日期:(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略),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 系 方 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略)
地 址:肥西县上派镇紫石路与佛光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略)
电 话:(略)
附件: 更正公告——(略)(四).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