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光伏玻璃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索引号 | **** | 分类 | 环境保护 其他 批复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2-04-24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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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环建管表〔2022〕3036号
关于****光伏玻璃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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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由******公司编制的《****光伏玻璃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角度分析,****公司按《报告表》****经济开发区**东路9号进行建设。项目建成后,年加工太阳能光伏镀膜压延玻璃5000万平方米、太阳能光伏彩釉背板玻璃5000万平方米。项目外购原辅料,均不可使用废旧或再生料。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强化中水回用措施,提高水循环利用率。
2、镀膜-固化废气、镀膜机清洗废气、印刷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RCO一体机(沸石转轮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
镀膜-固化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镀膜机清洗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乙醇),丝印-烘干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参照执行非甲烷总烃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NMHC-其他”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VOCs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NMHC的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须建立台账,记录生产设备、废气收集系统、废气处理设施等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在线监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取,保留期限不少于5年。须采取高效、切实可行的污染控制措施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做到“应收集尽收集、应密闭尽密闭”,确保厂界达标。
3、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生活废水,经化粪池****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磨边、打孔废水与清洗废水经四级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磨边、打孔、清洗,不外排。
4、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并合理规划平面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按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合理规划运输路线。沾染危废的包装材料、废抹布、废分子筛、废润滑油、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标准修改单要求,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严禁随意排放固体废弃物,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6、项目地下水、土壤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应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确定,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阶段进行控制。
7、项目以厂界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存在敏感目标,以后在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也不得规划和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8、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废气排放口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废水、废气及固废储存场所设置环保标志牌,积极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监测结果按项目有关规定及时建立档案。
三、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须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严禁雨污混流;须落实大气应急管控要求。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按《关于做****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通知》(宿环发〔2020〕38号)要求,开展各项环境治理设施风险辨识管理和安全评估,****管理部门报告;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确保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VOCs≤0.215t;
(2)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200m3 、COD≤0.312t、BOD5≤0.216t、SS≤0.240t、NH3-N≤0.029t、总磷≤0.0042t、总氮≤0.042t;
(3)危险废物:沾染危废的包装材料≤2t、废抹布≤1t、废分子筛≤2t、废润滑油≤1t、废催化剂≤0.1t。
五、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环发〔2017〕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并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执法局负责,并不定期督查。切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及环境管控。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噪声污染,妥善处理施工废水、固体废物等,防止生态破坏和水体污染。施工结束后及时开展场地清理、地貌恢复和绿化美化等工作。
七、如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后方开工建设的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