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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市监信处字〔2022〕D2002号
当事人:****公司等1514家企业(名单见附件)
****公司等1514家企业,自2019年度以来,连续两年度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经现场检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找到上述企业,****税务局、****社会保障局协助查询,****机关申报纳税和按规定缴纳社保,其****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情形,违反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联系人:朱世伟、丁明媚 联系电话:0633-****828
附件: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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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