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 | 主题分类: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 | 文 号: | 闽泉环罚〔2022〕127号 |
标 题: | 闽泉环罚〔2022〕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概 述: | ?????????????????????闽泉环罚〔2022〕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闽泉环罚〔2022〕127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县虎邱东润泡沫切割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24MA33708JX9
法定代表人:吴建东
住 所:**县****开发区1号2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发现你切割点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手续,擅自于**县****开发区1号公路对面铁皮房开工建设海绵发泡项目。2022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海绵发泡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海绵发泡项目2022年2月中旬建成,海绵发泡车间内建有发泡机一台(含3个储料罐),车间外建有立刀切割机一台、平切切割机一台,现场未生产。原材料主要有聚醚多元醇、聚合物多元醇、硅油,生产工艺为聚醚多元醇、聚合物多元醇、硅油→混合→自行发泡→静置固化→海绵,总投资额14.2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3月29日,**县虎邱东润泡沫切割点经营者吴建东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2022年3月29日,**县虎邱东润泡沫切割点经营者吴建东提供的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2022年3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2年3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海绵发泡项目位置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
5.2022年3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2022年3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环境局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有关事实;
7.2022年3月29日,**县虎邱东润泡沫切割点经营者吴建东提供的铁皮房租金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租用铁皮房开工建设海绵发泡项目的有关事实及厂房租赁金额、租赁情况;
8.2022年3月29日,**县虎邱东润泡沫切割点经营者吴建东提供的《关于我加工点铁皮房发泡加工项目投资总额的说明》原件一份、2022年4月3日补充提供的《二手简易发泡机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海绵发泡项目的投资情况;
9.2022年3月29日,****环境局执法人员 (林盘园、黄连福)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海绵发泡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10.2022年3月29日,****环境局执法人员 (林盘园、黄连福)调取的**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查询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2年内(2020年3月29日至2022年3月29日)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
11.2022年4月4日,**县虎邱东润泡沫切割点经营者吴建东提供的**县虎邱东润泡沫切割点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主动拆除生产设备,环境影响未扩大。
你切割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2年5月11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切割点,你切割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拟对你切割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海绵发泡项目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根据《**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综合考虑你切割点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拟对你切割点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并责令你切割点海绵发泡项目立即停止建设。
综上,本机关拟对你切割点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责令你切割点海绵发泡项目立即停止建设;(已另行作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你切割点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执法大队综合室(地址:****服务中心1号楼13层1308室;联系电话:0595-****7159)办理缴销手续。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