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韩电发电有限公司77%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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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
网络竞价 |
1、标的企业未做****年年度审计,相关财务数据出自****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 2、截至标的企业评估基准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持有债权为****.88万元,本项目受让方须代标的企业偿还。 3、纳入评估范围内有4项房屋建筑物和6项构筑物,产权与**县城市建设****公司共有,对于共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是分割后的面积,以分割后的面积计算**造价,最终得出评估价值。 4、标的企业目前与其业务往来企业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相关案件资料包括不限于开庭公告等****法院公开信息中查询。 5、标的企业目前处于停产状态。 6、本次产权转让将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7、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材料。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公告期即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以不了解转让标的资产现状、瑕疵及风险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处置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并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认资格后3个工作日将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元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3、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认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10万元竞价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含上述3元交易保证金),本项目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合同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可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最终成交价低于已交纳的保证金,则扣除成交价款后的保证金余额由受让方在本项目出具交易凭证后向北交所申请退还),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的。 5、截至标的企业评估基准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持有债权为****.88万元,受让方须代标的企业向转让方进行偿还,并于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三日内支付。受让方代标的企业偿还上述债务为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前提条件。 6、本项目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新增债权利息约为人民币****万元(以双方最终确认为准),受让方须代标的企业向转让方进行偿还,具体还款计划由双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的同时另行协议约定。 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知悉、认可、并无条件接受转让方置于北交所备查的职工安置方案全部内容。至本项目交割日,标的企业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承诺向标的企业提供股东借款予以补足,并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补足的资金一次性全额支付至标的企业指定账户;(4)本方知悉、认可、并无条件接受代标的企业向转让方偿还债务,并承诺于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三日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5)本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买本次挂牌转让股权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6)本方完全了解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北交所备查资料,和本次股权转让公告中提示的全部内容。并承诺自行解决标的企业目前存在的全部问题,以现状接收标的企业股权,不以上述任何原因向转让方提出赔偿或追索;(7)本方同意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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