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标考核约定: (1)热值 (合同热值-50)<=Qnet.ar 每1kcal/kg吨煤按( 合同价/合同热值)元结算。 (合同热值-100)<=Qnet.ar<(合同热值-50),每1kcal/kg吨煤按( 合同价/合同热值-0.001 )元结算。 (合同热值-200)<=Qnet.ar<(合同热值-100),每1kcal/kg吨煤按( 合同价/合同热值-0.003 )元结算。 (合同热值-300)<=Qnet.ar<(合同热值-200),每1kcal/kg吨煤按( 合同价/合同热值-0.01 )元结算。 (合同热值-400)<=Qnet.ar<(合同热值-300),每1kcal/kg吨煤按( 合同价/合同热值-0.015 )元结算。 (合同热值-500)<=Qnet.ar<(合同热值-400),每1kcal/kg吨煤按( 合同价/合同热值-0.02 )元结算。 0<=Qnet.ar<(合同热值-500),每1kcal/kg吨煤按0.03元结算。 (2)硫分 基准值<=(基准值+0.1),含硫量(St.ar)每上升0.10%,吨煤扣2元,不足0.10%按比例计。 (基准值+0.1)<=(基准值+0.2),含硫量(St.ar)每上升0.10%,吨煤扣4元,不足0.10%按比例计。 (基准值+0.2)<=(基准值+0.5),含硫量(St.ar)每上升0.10%,吨煤扣8元,不足0.10%按比例计。 St.ar>(基准值+0.5),含硫量(St.ar)每上升0.10%,吨煤扣10元,不足0.10%按比例计,并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发运。 (3)挥发分低于合同值时,每下降1%,吨煤扣3元,不足1%按比例计; (4)灰分超合同值2%及以内时,每升高1%,吨煤扣2元,灰分超合同值2%以上时,每升高1%,吨煤扣4元,不足1%按比例计。 2.出卖人煤炭到达买受人指定场地前,需向买受人提供灰熔点检测报告,同时,甲方有权对来煤进行灰熔点抽检,抽检时通知乙方人员到场,费用乙方自理,若报告结果低于买受人要求:(1)买受人有权在结算煤款中扣除5万元。(2)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停止发运。 3.出卖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送交的煤炭并通过买受人数量、质量验收合格,双方无异议,出卖人必须在下月15个工作日内凭煤炭全额增值税票办理结算手续,逾期不办理结算手续的,买受人将延期结算。双方核对完票据后,买受人在45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支付或承兑汇票结算。 4.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应在报价前缴纳报价保证金,未缴纳者报价无效,中标后报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