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厅关于**市隆廷矿业
有限公司横道河子砷金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桦****公司:
你单位《关于的审批申请》和委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市横道河子乡,**地理坐标为东经:126°34′25″~126°34′44″,北纬:43°15′53″~43°16′12″。该项目在依托桦****公司现有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基础上,扩建采、选矿规模。扩建后采区范围和开采方式保持不变,开采标高调整为+379m至+300m,年开采时间由360天缩减为300天,启用现有3台备用设备并**主井、副井、矿石临时堆场、废石临时堆场、水仓和雨水收集池,日开采规模由50吨提升至100吨,开采服务年限减少为3.2年。选矿厂选矿工艺保持不变,年工作时间由200天增加至300天,年选矿规模由2万吨提升至3万吨。项目产品为含砷金精矿粉,含金品位为48.5g/t,含砷品位为34.29%。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省矿产**总体规划(2021-2025)》(送审稿),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做好土地复垦、林地补偿和水土保持工作,严格落实项目建设、生产和闭矿后各阶段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要求。设计阶段应明确回填、覆土、造林方案,施工阶段应严控开采范围,遵循“边开采、边修复”原则,闭矿后应按照原有土地使用功能,采用工程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对采**、堆场等进行生态修复,恢复其原有植被和使用功能。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选矿厂工艺粉尘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颗粒物排放浓度和速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后,经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工程施工及运行期的采、储、装、运等产尘环节须采取有效抑尘措施,设置施工围挡,强化井下作业通风,采用湿式凿岩和水封爆破方式,密闭存储运输,定期洒水降尘,确保**边界颗粒物和NOX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监控排放限制要求。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运行期矿井涌水、选矿废水、矿石及废石临时堆场淋溶水须分别经沉淀处理后,施工废水回用于施工,矿井涌水回用于凿岩、堆场及**地面降尘,选矿废水排入高位水池回用于选矿工艺,矿石、废石临时堆场淋溶水回用于堆场降尘,严禁外排。生活污水应排入防渗旱厕,及时清掏用于制农肥。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采区顶板应采用钢筋砼进行支护,遇有断层破碎带及地下水涌出时,及时改用喷砼支护,减少地下水涌出量。按照相关规范做好**危险废物暂存间、沉淀池、淋溶水收集池、高位水池、废石堆场地(侧)面的防渗工作和管线的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定期巡检,及时增补完善措施。制定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监测,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野生动物繁殖、孵化期施工,禁止夜间施工及爆破。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减振措施等,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标准,运行期**和工业场地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巷道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应优先就地用于井下充填,剩余部分运至废石临时堆置场,有序回填井下。矿井涌水高位水池、沉淀池及水仓产生的泥渣及尾矿渣应排入现有尾矿库。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应收集后回用于球磨工序。球磨机产生的废钢球应集中收集后外售处理。废油桶、废选矿药剂包装物等危险废物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工程设计,严格爆破药品储存、使用、运输的管理和尾矿库放矿、筑坝及坝面的维护管理。沉降危险区应设立警示牌,并建立完善的地表移动观测系统,掌握**的地表移动、变形情况。废石及矿石临时堆场须采取有效截洪措施,上游及两侧修建截排水系统,下游修建挡墙。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强化对现有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编及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八)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八、****环境局****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生态环境局****环境局****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厅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