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义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
受理号(号) | 202****1497 |
项目名称 | ****迁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省**市石排镇东园大道石排段128号102室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项目概况 | ****(以下简称“项目”)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900MA4W5DQA3E,位于**省**市石排镇东园大道石排段128号102****中心卫星坐标:北纬23°03′28.786″,东经113°57′22.815″)。项目迁扩建后总投资200万元,占地面积2810m2,建筑面积2810m2,主要从事塑料桶、塑料瓶的加工生产,年产量分别为72万个、43.2万个。 项目于2010年12月委托****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7年03月15****保护局的审批同意,报告表编号:****。并于2017年07月10****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批复文号:东环建〔2017〕7305号);2019年07月24****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二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批复文号:东环建〔2019〕13133号)。 现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项目申请进行迁扩建,其内容如下: 1、建设地址由**省**市洪梅镇新****科技园第七栋1楼 (北纬23° 0'1.42",东经113°35'52.01")搬迁至**省**市石排镇东园大道石排段128号102室(北纬23°03′28.786″,东经113°57′22.815″); 2、投资额增加100万元; 3、占地面积增加2110m2,建筑面积增加2110m2; 4、塑料桶的年产量增加42万个; 5、新增塑料瓶的加工生产,年产量为43.2万个; 6、新增吹塑成型、裁断等工序,增加5台注塑机、4台吹塑机、2台转印机等设备(详见报告表); 7、项目迁扩建前设置集气装置将注塑成型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由管道引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迁扩建后将注塑成型、吹塑成型、移印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并设置集气装置将其产生的废气收集后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 8、员工人数增加20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影响评价结论: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厂区内实施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收集渠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官网,****处理厂处理。 2.废气影响评价结论:混料、破碎工序:项目在破碎、混料过程中产生少量粉尘(颗粒物),由于项目破碎、混料工序每天工作时间较短,经加强车间通排风措施,厂界颗粒物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的要求,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不会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注塑成型、吹塑成型、移印工序:项目将注塑成型、吹塑成型、移印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进行收集(收集效率为85%),经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非甲烷总烃的处理效率为80%,VOCs的处理效率为60%)处理后经管道引至15m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 项目注塑成型、吹塑成型工序产生非甲烷总烃经处理后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项目注塑成型、吹塑成型工序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约有15%未被收集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通过加强车间管理措施,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中新改扩建)。 项目移印工序产生的VOCs经处理后废气排放可达到**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Ⅱ时段标准【项目排气筒高度为15m,周围半径200m内最高建筑为30m,未高出周围半径200m内最高建筑5m 以上,因此排放速率按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项目移印工序过程产生的VOCs约有15%未被收集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通过加强车间管理措施,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达到**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3.固废影响评价结论: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危险废物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普通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 4.噪声影响评价结论:项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2-07-04 |
联系人 | ****环境局****分局 |
联系电话 | ****0039 |
通讯地址 | ****委会办公楼B3栋三楼307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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