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西农贸市场西大门 房屋经营使(略)
兴招采(资) (略)
本中心受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的 委托 ,对 其 持有的 公有房屋的 经营 使用权 进行公开招租。现就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 招租标的概况
标的概况 | |||||
标的 | 地址 | 建筑面积( m2) | 年租金(万元 /年) | 水电押金(万元) | 竞租保证金(万元) |
1 | 城西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一楼由北向南第一间 | 约 18.1 | 1.3 | 0.5 | 1.3 |
2 | 城西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一楼由北向南第二、三间 | 约 36.2 | 6 | 0.5 | 6 |
3 | 城西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一楼由北向南第四间 | 约 18.1 | 4.1 | 0.5 | 4.1 |
4 | 城西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一楼由北向南第五间 | 约 18.1 | 3 | 0.5 | 3 |
5 | 城西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一楼由北向南第六间 | 约 18.1 | 1.9 | 0.5 | 1.9 |
6 | 城西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一楼由北向南第七间(只能开东门) | 约 18.1 | 1.3 | 0.5 | 1.3 |
注:
1. 意向承租方 应在报名前联系出租方,查看出租标的现状,自行判定标的房屋实际状况。竞租活动开始前,未现场踏勘和未提出疑义的 意向承租方 均视为已踏勘(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 意向承租方 负责。
2.本次招租标的如遇房屋无法正常交付的,租赁期限以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
3.出租标的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以现状为准,出租方及政务(略)任,不调整相应的租金价格。
4.项目成交后, 视为 承租方已接受出租标的现状,不能以该现状影(略),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变更《房屋租赁合同》或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本公告(略),意向承租方在做出申请承租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出租方提供的资料。
二、(略)
1.各标的 出租方 对公(略)房屋 相关数据的真(略)
2. 意向竞 租 人 应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实地勘察, (略) 仅如实公布 出租方 提供的资料,不承担瑕疵 (纠纷) 担保责任。
3. 意向竞 租 人 应对标的资产的(略)(纠纷) 进行充分了解并予以认可,因标的资产瑕疵 (纠纷) 产生(略) 意向竞买人 自行承担。
4. 意向竞 租 人 竞价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 因素导致 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 招租事宜
1.承租方未经出租(略),不得擅自进行转租、分租,如承租方擅自转租、分租的,承租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承租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2.承租方(略),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装修改造须与租期相适应。原承租户的腾(略)。
3.租金的上缴方法: (略)
4.交易服务费标准:竞租一经中标成交,承租方须在成交后当日按苏价费[(略)收费标准付清交易服务费。
5.物业、水电等各项费用自理。
6.其它事项见合同要求或双方另行议定。
四 、竞租人资格
(一) 竞租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参加竞租:
1.中华人民**国境内外具有相应承租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及(略)
2.按规定(略)。
(二) 竞租报名时须提交的有关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授权代(略),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竞租(略)
3.(略)开具的竞租保证金收据。
(三) 竞租保证金交纳须知:
报名竞租人须在报名期间内向(略) 汇入相应标的竞租保证金:
详见 招租标的概况 表格。
同时须在报名期间内到账后并取得(略)开具的 竞 租保证金收据,方才具有报名资格 。 ( 自然人、 单位必须以本单位的名义通过转账方式汇入我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收款单位:(略)
开 户 行:** 省 ** 市 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账 号: 32(略)
特别提示: 若确认参加本项目报名,请尽快将 竞租 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以免因 竞租 保证金未能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到账而影响参加报名资格审查。
五、竞租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 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7月25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 点: (略)二楼公共**交易中心交易受理科
六、接待看样时间、联系方式
时 间: (略)预约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人: 陈先生 联系电话: (略)
七、签到和竞租时间和地点
签到时间: 2022年7月26日上午9:30-10:00(**时间)
签到地点: (略)二楼吧台处
竞租时间: (略)午10:00(**时间)
竞租地点: (略)二楼公共**交易中心开标室
八、 注意事项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竞租人参加项目报名、竞租 活动须身体健康,持行程码或(略),并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措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如有变化的,以最新通知为准。
九 、 本公告由**市 政务服务 中心(略)(详细情况以《(略))
联系地址: (略)(**市长安中路 13-1号﹤**交通大楼后侧﹥)
联 系 人 : 柳女士 咨询电话: 0523- 8 (略)
(略)
202 2 年 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