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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字﹝2022﹞201号
当事人:雅格****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288463
法定代表人:李斐
住所:**市**镇琼台路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11****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至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木工2车间喷漆房正在使用,配套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但废气治理设施排气简连接处脱落,活性炭填充量不足、有镂空,过滤棉一半有一半镂空;木工1车间喷漆房现场有成品正在晾干,配套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废气治理设施排气筒连接处损坏,过滤棉处顶端有开口未关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6月11****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2022年6月23****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两份;
3.雅格****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雅格****公司提供的环评审批、验收节选复印件一份;
5.雅格****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雅格****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7.雅格****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8.现场检查证据照片一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2年7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2﹞19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2年7月9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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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