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 | 主题分类: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 | 文 号: | 闽泉环罚〔2022〕232号 |
标 题: | ****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概 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 |
闽泉环罚〔2022〕232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24MA31JH134J
法定代表人:陈小芳
住 所:**省**市**县**镇**南路22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2022年6月6日,我局****公司位于**省**市**县**镇**南路227号(**市****公司厂房)的塑料管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你公司塑料管加工项目已建成1条地下电缆塑料保护管、1条PE塑料给水管生产线(每条生产线内含主要生产设备为搅拌机1台、喂料机1台、PE塑料管道挤出机1台),管材打包机1台、空压机1台、冷却塔1台。主要生产原辅料:**度聚乙烯为主料、色母为辅料,产品:地下电缆塑料保护管及PE塑料给水管,生产工艺流程:**度聚乙烯+色母→ 搅拌→ 加热熔融→ 挤压→ 真空定型(水冷)→ 切割→ 成品。现场地下电缆塑料保护管生产线及PE塑料给水管生产线均未生产。你公司现场未能提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手续、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件等相关环保手续,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叶欲旺)提供的环保评估报告编制技术咨询项目服务合同书显示,你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委托****环评报告编制、环保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环境检测、排污许可证申报等服务事项,截止调查时环评材料还在编制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6月6日,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叶欲旺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2022年6月6日,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叶欲旺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陈小芳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授权委托人及法人代表的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2022年6月6日,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叶欲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限;
4.2022年6月6日,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叶欲旺提供的《环保评估报告编制技术咨询项目服务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26日委托****环评报告编制、环保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环境检测、排污许可证申报等服务事项;
5.2022年6月6日,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叶欲旺提供的《加工承揽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从**金纬****公司购买安装HDPE315高速管材生产线的事实;
6.2022年6月7日,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叶欲旺提供的《****公司关于总投资额的说明》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对厂房租金、购置二手PE塑料给水管生产线设备、冷却塔、空压机等生产加工设备投资金额承诺的事实;
7.2022年6月6日,当事人的被授权委托人叶欲旺提供的厂房《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从******公司租用厂房的事实;
8.2022年6月8日,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叶欲旺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排污许可办理情况;
9.2022年6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调取的执法系统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二年内(2020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未因环保违法问题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过;
10.2022年6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11.2022年6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公司位置及平面布局;
12.2022年6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13.2022年6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环境局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14.2022年6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一份,证明当事人地下电缆塑料保护管及PE塑料给水管生产加工项目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15.2022年6月7日,《****关于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泉安环改[2022]98号)及送达回证, 证明****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2年7月13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根据《**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的裁量明细,****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柒仟玖佰元整,****公司立即停止地下电缆塑料保护管及PE塑料给水管生产加工项目建设。
综上,****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地下电缆塑料保护管及PE塑料给水管生产加工项目建设;(已另行作出)
2.处罚款人民币柒仟玖佰元整。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或通过手银、网银****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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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