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发布日期 | 2022-07-29 | 发布机构 | ******分局 |
内容概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环罚〔2022〕3号 |
****农场****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斌
2022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建设的位于**县峡口镇狮庄村五组的砂石加工项目未依法编制、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7月1日《******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公司现场检查实际情况;
2.7月1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公司现场调查询问情况;
3.7月1日现场执法调查取证照片2张,****公司砂石加工项目建设的实际现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F**环罚告〔2022〕7****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结合《**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幅度为项目总投资额的1.5%-2%”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砂石加工项目未依法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该项目总投资额(30万元)的百分之二的罚款,即: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县****执法大队****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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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