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质量要求 | 烧结生石灰: 按QJ/DT06.0116-2019四级品 标准执行,CaO≥80.0% 、SiO2≤5.0%、MgO≤5.0%、S≤0.2%、灼减度≤9.0%、活性度≥180、P≤0.04%,粒度要求0-3mm部分的比例≥90.0%,超过最大粒度5mm部分的比例≤3.0% ,产品中不应混有其他杂质。 烧结脱硫剂: 按QJ/DT06.0116-2019 标准执行,CaO≥85%,活性度≥280ml,粒度:-200 目≥95.0% 。 | |
- | 验收标准及不合格处理规定 | 烧结生石灰:让步接收商务处理: CaO:75.0%≤CaO<80.0% ,以CaO=80.0%为基准,每下降1%,合同价格降6% ;70.0%≤CaO<75.0%,以 CaO=80.0%为基准,CaO每下降 1%,合同价格下降8% ;CaO<70.0%不予结算;SiO2:5.0%<SiO2≤7.0%,以 SiO2=5.0%为基准,每超0.1%,合同价格下降8%;SiO2>7.0%不予结算;MgO:5.0%<MgO≤7.0%,以MgO=5.0%为基准,每超1%,合同价格下降2% ,MgO>7.0%, 原则上加倍降价处理;灼减度:灼减度>9.0%,每上升1%,合同价格下降1%;S:S>0.2%,以 S=0.2%为基准,每超 0.1%,合同价格下降2%;活性度:活性度<180,每下降1,合同价格下降0.5%;粒度:粒度>3mm的部分>10.0%时,超出部分扣重结算;粒度>5mm的部分>3.0% 时,超出部分1.2倍扣重结算。 烧结脱硫剂:让步接收及商务处理 80.0%≤CaO<85.0%,以CaO=85.0%为基准,每降1%,合同单价下降4%。 活性度<280,每下降10,合同单价下降1%。 粒度-200目≥95.0%,若90.0%≤-200目<95.0%,以95.0%为基准,扣除超出重量结算。 超出让步接收范围的商务处理 75.0%≤CaO<80.0%,以CaO=85.0%为基准,每下降1%,合同单价下降6%;CaO<75.0%,不予结算且货物由买方没收。 85%≤-200目<90.0%,以95.0%为基准,扣除2倍超出重量结算;-200目<85.0%,以95.0%为基准,扣除4倍超出重量结算。 杂质扣罚:当杂质含量<1%时,按杂质实际含量扣重;杂质含量1-2%时,按杂质含量的2倍扣重;杂质含量>2%时,按杂质含量的5倍扣重。 杂质定义:指泥土、杂石、杂物、非金属物等,具体参照该物资采购标准和技术规定中杂质的定义为准,当标准或规定中无明确规定时,质检处参考同类产品国家、行业标准确定。如果其它没有形成降价原则的****公司产品质量造成影响,我公司将保留对供应商追溯考核的权力。针对使用过程中发现、发生的原辅料质量异议,除对造成的损失进行扣罚以外,还要追加处罚性罚款1000-10000元/次。 其它:当月同一厂家第一次出现连续3批(如:1,2,3,4批次皆不合,以1,2,3为连续批次,不再重复计算)的相同检验项目不合时,除按不合格品处置外,****供应处提出,要求供应商提供不合分析和改进措施的正****公司章),同月份同一厂家第二次及第二次以上出现连续3批的相同检验项目不合时,对供方额外考核500元。 | |
- | 运输及包装 | 公路运输,公路到达需方指定卸料地点,一切运杂费及卸车费用由供方承担。罐车运输。发货前将送货****供应处执行科。 | |
- | 产品交(提)货日期 | 在2022年9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限时间不能耽误需方的正常使用,实际到货以需方要求为准。 | |
- | 货款结算方法 | 投标单位所报价格含材料费、制作费、运输费及税金等所有费用(承兑或现汇价格),并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结算)。含税价格基于13%的增值税税率约定,如开票时遇到国家增值税税率政策调整,则不含税单价不变,含税价格做相应调整。投标单位须投报承兑价格。中标原则:建议由两家供应商中标,保证质量。付款时间及发票结算:货到,发票到结算后付款,****银行承兑汇票。 | |
- | 产品交(提)货要求 | 烧结生石灰日用量在100吨左右,石灰窑检修时用最大用量在350吨左右,需保证满足最大供货量要求。 烧结脱硫剂日用量在30吨左右。 投标厂家交货能力必须满足日交货量大于350吨/天,以上物量均为计划量,合同采取定价不定量方式,以现场实际需求为准。 | |
- | 违约责任 | 1、合同履行过程中经东特股份检验发现以次充好、以少充多、弄虚作假等行为,对本批货物处以300%货值的处罚。 2、卖方需按买方实际通知到货量按时供货,不能耽误需**常使用。①如因非买方原因不能按期交货的,买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有权扣除卖方的履约保证金并按照未交付货值的5%收取违约金,扣除履约保证金及收取违约金并不免除卖方因违约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另行采购货物的差价损失)的赔偿责任; 3、如因非买方原因不能按期交货,对未完成部分的合同量,如买方同意需继续履行的,如市场价格下跌,按交货期市场价格履行,如市场价格上涨或不变,按本合同价格履行,并对逾期交货部分作如下处理: (1)逾期30天内(含30天)完成合同的,在延期3天内交货不作处罚;延期4—15天(含15天),按延期交货部分合同金额0.5‰/天收取违约金;延期16—30天,按延期交货部分合同金额1‰/天收取违约金; (2)逾期30天以上仍未完成合同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扣除卖方的履约保证金并按照未交付货值的5%收取违约金,扣除履约保证金及违约金并不免除卖方因违约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另行采购货物的差价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1)中违约金的支付; (3)逾期30天以上仍未完成合同且买方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按延期交货部分合同金额1‰/天收取违约金,直至卖方履行完毕合同或因卖方的持续逾期导致买方单方面行使合同终止权。买方行使合同终止权的同时有权扣除卖方的履约保证金并按照未交付货值的5%收取违约金,扣除履约保证金及收取违约金并不免除卖方因违约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另行采购货物的差价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1)及本条款中违约金的支付。 逾期供货情形下所涉的卖方向买方承担的履约保证金、违约金以及损失赔偿,买方均有权从应付货款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卖方另行给付。未交付货值5%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二者就高执行。 4、如由于卖方原因不履行合同,影响生产造成损失的,由卖方补偿损失。 5、合同到期执行完毕或协商终止合同,退还履约保证金。 6、交货时附检测报告或质保书,理化指标以买方化验为准,数量以买方实际计量数为准(买方取样时,卖方务必到场,否则视同认可买方取样结果)。若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实物质量与入厂检验有偏差,卖方须对偏差部分赔偿。 7、买方在产品验收或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将及时通知卖方,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派人处理确认,如3个工作日内卖方未派人处理确认的,视作卖方接受买方所有处理决定,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 |
- | 投标信誉保证金和标书费等要求 | 1、本次招标需交纳投标金额的2%作为投标信誉保证金(投标方在需方有货款,由投标方出具函件,可作为投标保证金),不交纳投标信誉保证金的没有投标资格; 2、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信誉保证金待招标结束后立即退还;投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后即为中标单位,如中标单位不按东北特钢合同版本签订合同(合同版本如有需求,另行提供),投标信誉保证金不予退还。 | |
- | 其它条款 | 1、各投标单位进行网上投标时,请认真查看招标书内容及附件内的技术协议、技术要求和图纸等所有资料后再报价,一旦报价,即表明投标单位已确认了该标书所有条款及附件内所有内容,一切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 2、投标单位之间进行串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投标单位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永久取消投标资格; 3、投标单位所供的产品必须是具有生产、制造该产品资质的单位所生产的合格品; 4、依据《****集团采购平台在线招标收费规则》,本次招标将收取标书费1000元; 5、投标信誉保证金请汇至:账户名称:****;开户行名称:中国银行**人民路支行;账户号:293****79385 。附加信息及用途:投标保证金; 6、标书费请汇至账户名称:****;开户行名称:中国银行**人民路支行;账户号:293****79385 。附加信息及用途:标书费用。 ****公司的账面有应收账款的投标人,可出具“证明”以相当金额冲抵作为投标保证金。并把此证明随投标文件一同发送至****@126.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