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采函〔2022〕164号
质疑答复书
质 疑 人:**诚****公司
地 址:**市**街道**塘区高新大道55****广场2栋二十一层2123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林明娟
委托代理人:覃永亮 电话:182****9984
本中心于2022年7月27日收到质疑人递交的《质疑函》,对****家具采购(****)项目的分标1、分标2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分标1的中标供应商为****、分标2的中标供应商为******公司。
质疑事项1:****政府采购网上的本项目中标公告中,并未告知质疑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名情况,我司未收到任何评审得分及排序结果。本项目中标公告有失公平,有故意隐瞒的嫌疑,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
质疑事项2:根据中标公告内容,1标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的产品项号1“密集架”的品牌为“飞狐”,型号为“FH-M01”。根据中标****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显示,密集架(标的名称),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集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68人,营业收入为124836.29万元,资产总额为35569.2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规定,中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的显示,密集架制造商****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收达到124836.29万元,远超过规定的40000万元,不属于中小微企业。我司认定,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质疑事项3:一、分标2标的中标供应商******公司在投标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的产品项号1“卷帘”、项号18“台面阅览护眼灯(1)”、项号20“台面阅览护眼灯(2)”、号48“节能饮水设备”的生产厂家均为******公司,属于虚假应标。“卷帘”属窗饰产品或纺织产品。通过企查查、水滴信用等查询中标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为: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木制品(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钢制家具、布艺沙发、铁架床:销售:装饰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木材)、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除国家专控产品)、办公设备、酒店设备、办公用品及耗材、工艺品、不锈钢制品、文体用品、农副土特产品(除粮油)机电产品:厨房设备、制冷设备、教学仪器设备销售及安装。(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没有与“卷帘”相关的生产资质及资格。
二、因中标公告未完整上传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表,无法得知这三项标的(台面阅览护眼灯1、台面阅览护眼灯2、节能饮水设备)产品的型号、规格、品牌、单价等,通过中标公告上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可知,这三项标的产品的生产厂家为“******公司”上述标的产品中“台面阅览护眼灯”为教室灯具产品和“节能饮水设备”都必须要通过国家强制3C认证。而通过****总局网站查询,******公司并无相关厂家及产品的相关认证。同时通过查询中标人的生产经营范围,并没有相关的生产资质及资格。******公司其生产以及销售也同样必须是依据其行政许可的范围进行生产、经营销售,而其根本不具备生产“台面阅览护眼灯”和“节能饮水设备”的资质,也没有相关产品通过3C认证的任何证明。
质疑人要求告知其得分排名,公开本项目的评审报告;要求取消****、******公司的中标资格,对其进行处罚。
为此,本中心对质疑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现查明:
1.本中心在发布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已将本项目投标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名在政采云平台上发布,投标人可自行登录政采云平台进行查看。
2.本项目分标2中标供应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分标2所投货物1“卷帘”的品牌型号为“聚成JC-01”,生产厂家为******公司;货物18“台面阅览护眼灯(1)”、货物20“台面阅览护眼灯(2)”的品牌型号为“明享IP20”,生产厂家为**市****公司;货物48“节能饮水设备”的品牌型号为“愉升YS-3Q”,生产厂家为**愉升****公司。****在本项目的投标文件中分标1所投货物1“密集架”品牌型号为“飞狐FH-M01”,生产厂家为****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在其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响应表”中对货物1“卷帘”、货物18“台面阅览护眼灯(1)”、货物20“台面阅览护眼灯(2)”、货物48“节能饮水设备”的“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的要求作无偏离响应。
******公司在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护眼灯“明享IP20”、节能饮水设备“愉升YS-3Q”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在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该函中称****集团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
3.****委员会根据公开招标采购文件和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公司所投产品满足公开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分别为本项目分标1、分标2的中标供应商;
4.******公司在对质疑的回复中称:
(1)产品项号1“卷帘”生产厂家为******公司。本项目中的卷帘是根据现场的场地情况定制,在产品类目中属于装饰材料,我公司营业执照范围内有该项经营范围,****公司购买原材料回来加工,****公司自产产品,所列投标人品****公司是符合投标要求。(2)项号18“台面阅览护眼灯(1)”项号20“台面阅览护眼灯(2)”、项号48“节能饮水设备”,****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已作出了实质性响应,列明了具体的品牌型号和制造商信息。护眼灯(1)护眼灯(2),品牌: 明享,型号: IP20,规格:台面阅览护眼灯(长×宽×高) 1880mm×90mm×450mm,生产厂家:**市****公司。节能饮水设备,品牌:愉升型号: YS -3Q规格:产品尺寸(长×宽×高) : 310mm×305mm×920mm生产厂家:**愉升****公司。本该项目经过相关****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品牌型号、技术参数响应、产品节能证书、强制认证证书以及中小微企业截图,符合招标要求。由于本项目产品种类繁多,施工要求严格,而且在采购需求中对以上几项产品的制作和安装方式均有详细具体的要求,护眼灯要配合家具阅览桌**装和使用,饮水设备要布线等等,****公司将产品购买回来后对改产品进行二次加工、改造、布线、安装、调试才能达到采购人对成品要求,故****公司的产品。
****在对质疑的回复中称:根据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通知,结合本项目产品生产厂家适用类型:工业,工业企业的划型标准是: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虽然营业收入达到中型以上标准,但从业人员未达到300人,仍属于小型企业。****公司****公司提供****信息化局出具的《认定证明》盖章文件,上面明确载明: 经调查核实,该企业属于小型企业。
****在质疑的回复中提供了****信息化局公章的认定****集团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的《认定证明》。
根据以上情况,本中心认为:****委员会评审,****、******公司的投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质疑事项1、2、3不成立,质疑人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财政厅投诉。****采购中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政府采购中心
2022年8月5日
抄送:****政府****管理处、****大学